人民來論:讀懂最嚴網絡信息內容治理規定

王春暉

2020年03月03日16:51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2020年3月1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以下稱:《治理規定》)正式施行。這是我國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法治領域的一項裡程碑事件。以“網絡信息內容生態”作為網絡空間治理立法的目標,在全球也屬首創。

《治理規定》集中體現了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中提出的“建立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加強和創新互聯網內容建設,落實互聯網企業信息管理主體責任,全面提高網絡治理能力,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特別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國家網絡安全工作要堅持網絡安全為人民、網絡安全靠人民,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維護公民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的重要思想,符合“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為我國建立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奠定了堅實的法治基礎。

《治理規定》突出了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主體的多元化,明確了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主體多元參與協同共治的治理模式。網絡信息內容生態的治理要突破市場和政府二元對立和單一的主導模式。在數字經濟時代,要以平台思維和社會化思維的模式重新審視政府、企業、社會、網民這四大主體在網絡生態治理中的功能和作用。在參與網絡生態治理的四大主體中,政府的作用是監管、企業的義務是履責、社會的功能是監督、網民的義務是自律。

《治理規定》重點規制內容的生產者、內容的服務平台和內容服務的使用者等三大行政管理相對人。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還要遵循公序良俗﹔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重點建立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機制,一是制定本平台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細則,二是健全平台管理制度,重點應當建立和完善用戶注冊、賬號管理、信息發布審核、跟帖評論審核、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實時巡查、應急處置和網絡謠言、黑色產業鏈信息處置等制度﹔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是網絡生態治理的主力軍,應當嚴守兩條底線,一是應當以文明健康的方式使用網絡,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和用戶協議約定,切實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二是在以發帖、回復、留言、彈幕等形式參與網絡活動時,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嚴禁發布《治理規定》禁止的違法和不良信息內容。《治理規定》明確了網絡群組、論壇社區版塊的建立者和管理者應當履行管理責任,依法依約規范群組、版塊內信息發布等行為。

《治理規定》第六條特別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內容外,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禁止觸碰的十條紅線,要求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採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復制、發布含有八類內容的不良信息。這些不良信息給社會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致人身心感到極大地不適,必須堅決予以抵制。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違反上述規定,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及時消除違法信息內容,保存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治理規定》要求各級網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會商通報、聯合執法、案件督辦、信息公開等工作機制,協同開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事實上,我國網絡信息內容治理的監管不僅僅是網信部門的職責,應當全面把握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的各個要素和環節,增強協同體系監管的頂層設計。對網絡信息內容的監管,重點是對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情況的監管,特別是要針對自媒體的無序和亂象,平台企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當指出,信息內容平台企業不僅是自媒體運營的服務提供者,也是自媒體行業秩序的維護者,必須履行好責任義務,依法運營,嚴格履行信息內容管理的主體責任。

《治理規定》要求,各級網信部門建立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違法違規行為台賬管理制度,並依法依規進行相應處理。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違法違規行為台賬管理制度,是平台企業的一種重要管理制度,反映和記載了平台內各類信息內容違法違規的行為和內容以及分布區域和數量的動態情況等,為網絡主管機構實施信息內容監管提供了有力的事實和証據。

《治理規定》體現了國家在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領域的主權價值取向,展示了網絡空間的自由和秩序、開放和自主、管理和服務的辯証關系,重點突出了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的統籌與協調。隨著《治理規定》的正式實施,我國網絡信息內容的生態治理將正式納入法治軌道,並將依法形成治理合力。  

(責編:董曉偉、曲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