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民法典“近親屬圈”應留住姻親

李英鋒

2019年12月26日08:04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民法典“近親屬圈”應留住姻親

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針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擬刪除“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的規定,有委員認為不宜刪除,建立保留“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的原有內容。

近親屬的法定概念和范圍最早來源於《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1986版《民法通則》第十七條將 “其他近親屬”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選擇范圍,最高法1988年通過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條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隨后,刑事訴訟、行政訴訟領域均明確了近親屬的范圍,刑事領域的近親屬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范圍最窄,行政訴訟領域的近親屬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范圍最寬。

近親屬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承擔著非常重要的法律功能,與人們的生活和權益息息相關,在很多法律中都有涉及。《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將“其他近親屬”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第三順位監護人。《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則將近親屬列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的監護人選擇范圍。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近親屬可以被委托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訴訟代理人,有權向法院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代理有關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也在回避規則的調整范圍內。《精神衛生法》針對學生權益保護,疑似精神障礙患者診斷、鑒定以及侵犯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的訴訟等都賦予了近親屬相關權利義務。另外,在社會救助、見義勇為保護、軍人優待、烈士撫恤、英雄榮譽保護等諸多民事領域,都與“近親屬”密切相關。至於刑訴、行訴領域,“近親屬”出現的頻率也很高,也扮演著重要的法律角色。

誠然,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並非血親,而是姻親,但這些人都是非常重要的家庭成員,且揆諸現實,在很多家庭裡,公婆、兒媳等親屬與其他家庭成員長期生活或長期交往,已經建立了非常穩定親密的關系,相互之間在監護、贍養、權利救濟等方面都承擔了重要責任。尤其是在一些獨生子女家庭,兒媳、女婿簡直與女兒、兒子無異。把上述姻親納入“近親屬”的范圍,能給人們提供更豐富的法律選擇、更多法律照拂、更大的保障空間,符合現代家庭倫理關系的發展規律,符合民眾的情感需求和權利保障需求,也符合進一步完善法律功能、提升法治能力的社會需求。

我贊同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一些委員的觀點,認為民法典“近親屬圈”應該保留公婆、兒媳等姻親,隻需對“共同生活”等前置條件的細節進行再斟酌。這種保留是一種立法進步,不僅在民法領域具有積極意義,對刑事、行政訴訟等領域也有示范帶動意義。

(責編:段星宇、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