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惡犬咬死女童案不能止於“私了”

李英鋒

2019年11月29日08:00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惡犬咬死女童案不能止於“私了”

11月21日,河北保定曲陽縣一名9歲女童在上學路上被兩隻突然扑來的惡犬撕咬拖拽,家長聞訊趕到驅離惡犬,隨即將女童送醫,女童終因傷勢過重不幸殞命。據報道,遇害女童家屬25日收到涉事犬隻主人支付的賠償金50萬元,雙方決定私了,女童家屬不再追究對方責任。

惡犬攔路咬死9歲女童,令人發指,女童家屬收到賠償金后,同意與涉事犬隻主人“私了”,這個結果不免讓人感到錯愕。這是一起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雙方“私了”顯然不能是最終的結果。

據報道,咬死該女童的兩條惡狗系當地一名村民飼養的大型牧羊犬,事發時,兩條惡狗從家中跑出,該村民並不知情。咬人的狗是有主人的,而不論狗從主人家跑出去的原因是什麼,主人對狗的管理看護都存有極大疏失和漏洞。《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設定了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侵犯他人權益的,由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這是《侵權責任法》等法律確立的歸責原則。

從本案情節看,涉事犬隻主人應該能夠預見到自己飼養的兩條牧羊犬有外出咬人的危險,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危險,或者預見到了危險卻輕信能夠避免,沒有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在管理責任的“圍欄”上留出明顯缺口,最終導致悲劇發生。在客觀上,發生了女童被狗咬死的危害后果,且這種危害后果與行為人的過失之間存有明顯的因果關系。按照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歸責標准,如果涉事犬隻主人並非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此案就具備了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主客觀要件,涉事犬隻主人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應由公安機關偵查取証,再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審判。也唯有此,才能讓負罪者付出應有的法律代價,才能起到必要的懲戒、震懾、教育作用,才能給死去的女童及其家人一個法律交代,才能守護司法的公平正義。

過失致人死亡案件不是自訴案件,必須公訴。當然,該案還涉及民事賠償等責任,針對民事賠償責任,女童家屬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另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如果雙方願意私了,涉事犬隻主人所給付的賠償金能令女童家屬接受,雙方可以就民事賠償責任部分私了。但刑事責任部分卻不能私了,雙方即便達成“私了協議”,約定不再追究涉事養犬村民的一切責任,在刑事責任一環也不具備法律效力。

實際上,依法啟動對該案的刑事偵查並根據偵查情況提起公訴是公安、檢察機關的法定義務,對於當事雙方達成的“私了協議”中的刑事部分,公安和檢察機關不能認同,應當據法定職責進行刑事立案。11月26日,曲陽公安局靈山派出所的一名工作人員已經告知媒體,惡狗咬死女童案已交刑警隊負責。當地公安部門是認可了當事雙方的“私了協議”終止案件調查呢,還是依然在按程序調查?有待於當地公安部門給出回應和解釋。

惡犬咬死女童案不能止於“私了”,涉事犬隻主人應當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這不僅僅應該成為一種輿論的呼吁,更應該成為公檢法部門的履職自覺和規范動作。近年來,狗咬傷人、咬死人的事件頻發,其中很多事件都涉嫌犯罪,司法部門一定要對每一起狗咬人事件中的飼養人或管理人責任都進行嚴格審視,該立案就立案,該公訴就公訴,該判刑就判刑,絕不能姑息輕縱,從而為狗咬人筑牢刑責之籠,為人養狗夯實法律底線。

(責編:段星宇、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