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買假索賠被指“敲詐勒索”應進一步追問

張智全

2019年11月07日08:01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買假索賠被指“敲詐勒索”應進一步追問

2017年至2018年8月,湖北武漢職業打假人柯先生花費現金42萬余元,先后從5家商戶手中購買無檢驗檢疫的凍肉產品。柯先生將這5家商戶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賠償,索賠400多萬元,並向當地監管部門進行了舉報。就在法院就此索賠立案並第一次庭審后,柯先生遭到商戶舉報稱其敲詐勒索。日前,警方已對該案發出了立案告知書。(11月6日《揚子晚報》)

敲詐勒索是我國刑法第274條規定的一款罪名,構成該罪須有“使用了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了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職業打假人柯先生購買42萬余元的問題凍肉后向商家主張十倍賠償,是否涉嫌敲詐勒索,在司法未作判決前不能妄加揣測,也不能先入為主進行輿論審判,但該案本身的多重疑點,都需要打破沙鍋問到底,才能厘清其中的是與非,給公眾一個明白交代。

在法理上,敲詐勒索罪的核心構成要件是行為人採用了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如果行為人沒有採用法律禁止的手段,則不能作為刑事案件處理。本案中,按照柯先生的自述,自己在購買有問題的凍肉后,只是起訴5家商戶要求十倍賠償,並未私下與任何商戶見面交涉。如果屬實,這種行為是很難與敲詐勒索畫等號的。當地警方以涉嫌敲詐勒索將柯先生知假買假的行為作為刑事案件處理,似乎証據不足。

知假買假是職業打假人最為顯著的一貫做法。雖然這種逐利行為因為在一定程度上浪費了行政執法和司法資源而飽受詬病,但法律並未對此予以禁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商家售賣假的食品藥品行為作出了“假一賠十”的懲罰性規定,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也明確予以支持。在這種角度上,本案柯先生買問題凍肉主張十倍賠償於法有據,即使柯先生真如商家舉報的那樣,曾在電話中表示如不賠償就向食藥監部門舉報,也屬於通過合法的路徑解決問題,構不成犯罪。警方對此應拿出確鑿的証據,不能僅憑商家舉報就對其立案偵查。

任何犯罪行為的成立,須以主觀上的故意和客觀上造成的損失為構成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具體到本案,柯先生的職業打假行為,雖有牟利的主觀故意,但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與非法佔有的犯罪意圖沒有關聯。同時,柯先生買問題凍肉后再向法院起訴索賠,也只是在走法定程序,商家實質意義上的利益損失還尚不可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警方沒有証據証實柯先生的行為系非法,且不能証明這種行為與商家的損失有因果關系,就不應作出刑事立案的決定。

現實中,有一些職業打假人借打假之名行敲詐勒索之實。對這種變打假為“假打”涉嫌犯罪的行為,警方依法以涉嫌敲詐勒索進行立案偵查,是職責所系,但前提是打假人的行為應符合敲詐勒索的構成要件。就上述案件而言,目前還有太多的疑點需要被正視和解答,才能解公眾之惑。

(責編:董曉偉、仝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