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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活埋”男嬰的命運由誰改變?

蔣萌

2019年10月30日16:45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被活埋”男嬰的命運由誰改變? 

背景:山東被“活埋”男嬰事件發生后,濟南萊蕪區民政局曾回應媒體“正協商讓男嬰回到親生父母身邊”,引發爭議。施救者周女士的父親想收養男嬰,按法律又不符合條件。最新消息是,嬰兒已由施救者移交給泰安市兒童福利院臨時代養。

南方都市報發表社論:按照官方通報,“活埋”嬰兒的是其祖父,之所以做出如此決定,是因為孩子出生時便患有多種疾病,於是家人決定放棄治療。官方提到施救者達不到收養條件,“因為她有自己的孩子”,《收養法》規定的收養應具備的條件中包括“收養人無子女”。另外,現行《收養法》對於被收養人也有明確的規定,其中就要求,“被收養人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這個被“活埋”的嬰兒即便可以認定為棄嬰,但目前已經找到了親生父母,這就意味著被收養人達不到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頒發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5條規定,可以剝奪父母監護權的七種情形中,就包括遺棄未成年人。法院若裁定剝奪其親生父母的監護權,就可以重新選擇監護人。親生父母在“棄嬰事件”中到底扮演的是何種角色,還沒有一個明確的結論,外界只是猜測他們對“活埋”嬰兒是知情的,但是具體的定性隻能交給司法機構。無論是回到親生父母身邊,還是重新選擇監護人,外界的期待在於,一切為了孩子。被遺棄已經足夠悲慘,孩子有幸被好心人施救,就應該讓他盡快回歸正常生活,別讓善心被辜負。

小蔣隨想:說實話,合法收養孩子的“門檻”不低——收養人必須年滿30周歲﹔有配偶的必須無子女﹔無配偶的收養異性子女,雙方年齡差距要在40歲以上。法律如此規定,是為了避免某些不利因素和隱患,但也令一些好心人“不達標”。就本例而言,施救者周女士把孩子移交給福利院,印証了周家人的收養路“不通”。當地民政局此前回應讓男嬰回到父母身邊,也是欠考慮的。雖然“活埋”是祖父所為,但放棄治療是“家人”的決定,盡管孩子目前生命體征平穩,但以后要是情況有變,原生家庭能容下他嗎?這也是外界最擔憂的一點。孩子由福利院臨時代養,是目前較穩妥的方案。但是,“臨時”也說明這未必是最后結果。后續值得關注的有幾方面。首先,要給孩子治病,這是再談“以后”的基礎。治療費可能需要社會愛心人士或企業、民政部門“群策群力”。在此基礎上,地方民政部門要考慮是否代嬰兒向法院提交訴訟,由法院決定是否剝奪男嬰父母的監護權,這將影響孩子下一步的去向。若真與原生家庭“脫鉤”,孩子的命運有幾種可能:一是民政部門接管監護權,由公立福利院養育﹔二是尋找寄養家庭,民政部門給予補助,由寄養家庭代養﹔三是等待有意願並符合法規的收養家庭的出現。必須指出,國家是兒童的終極監護人。無論“走”哪條路,都不是由仍在襁褓中、曾被“活埋”的孩子決定的,為孩子做決定,蘊含沉甸甸的責任。生來患病,又被遺棄,這個孩子是不幸的。但被及時救助,又有許多人關懷,他又是幸運的。惟願在社會的大愛裡,他會迎來人生的“逆襲”。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 。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 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

(責編:段星宇、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