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平台“二選一”問題該有權威認定了

蕭椽

2019年10月17日08:07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平台“二選一”問題該有權威認定了

  距離“雙十一”還有不到一個月時間,電商平台之間的競爭愈發激烈。近日,一家大型電商平台相關負責人發文表示:“所謂‘二選一’從來都是一個偽命題,‘二選一’本來就是正常的市場行為,也是良幣驅逐劣幣……平台不是土豪,成本也不是大風刮來的,大促活動的各項資源天然稀缺,隻能向最有誠意、最積極參與大促活動的品牌商家傾斜,這是最朴素的商業規則。”

  所謂“二選一”,是指具有優勢地位的電商平台以種種明示或暗示手段,要求合作商家隻能入駐自己這一家電商平台,不能同時入駐競爭對手平台,商家如果不配合,就不能獲得平台許多優惠政策和優勢資源的支持,甚至會被逐出平台。電商平台實行“二選一”政策,實際上是要求商家與其簽訂“獨家合作協議”,保証產品隻通過該平台銷售。

  商家在電商平台之間“二選一”(或“多選一”),對合作的電商平台顯然是有利的,對該平台的競爭對手(另一家或多家平台)則是不利的。“二選一”問題深刻地反映了電商平台之間競爭不斷加劇的態勢,正確認識和依法解決“二選一”問題,是維護電子商務市場良性競爭,保障市場各方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實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違反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不少專家和業內人士認為,電商平台要求商家隻能入駐自己這一家平台,不能同時入駐競爭對手平台,這是對平台內經營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實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因此“二選一”是一種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電子商務法》等規定,對此進行監管和處罰。

  專家認為,國家反壟斷法判斷一家企業是否屬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首先看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其次看是否對平台內經營者和消費者造成損害。如果實行“二選一”的電商平台被認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就違反了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與電子商務法,而不是什麼“正常的市場行為”。

  而另有專家認為,電商平台與合作商家簽署“獨家合作協議”,要求后者隻入駐自己這一家平台,這種“獨家交易”是平台經濟出現的一種新的交易模式,不同於《電子商務法》界定的“對平台內經營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實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這種交易方式保証了平台為商家打造品牌等方面所做出的投入能夠有所回報,有利於提高市場參與程度,促進市場競爭,提升消費者的福利。對於平台經濟中出現的一些“一時看不准”的情況,監管部門應當採取包容、審慎的原則。

  有關“二選一”的爭議,從一開始就不是單純的概念之爭、理念之爭,而是看得見、摸得著承載著真金白銀的市場主體之爭。《電子商務法》正式施行后,有關“二選一”的爭議更集中凸顯了監管執法實踐遇到的困惑和矛盾,更迫切要求從維護市場競爭秩序、推動電商經濟健康發展的角度,進行權威釋法並進一步完善立法。

  有關“二選一”的爭議不能任其愈演愈烈,對此該有一個禁得起法律和市場檢驗的權威認定了。

(責編:董曉偉、仝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