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信用懲戒助力垃圾分類行穩致遠

2019年10月17日08:04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信用懲戒助力垃圾分類行穩致遠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既關乎居民文明素養的培育,又關乎環境保護,牽一發動全身。相比其他城市對個人未按分類標准投放垃圾多處以罰款的懲戒,北京市特別對這種違規行為增設了信用懲戒的罰則,彰顯了以經濟懲罰和信用懲戒共同發力推進垃圾分類投放的決心和魄力,有助於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更好地落地落實。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送審稿)》10月15日起在網上公開征求意見,時間截止到11月13日。草案送審稿針對未按照分類標准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增設了罰則,規定個人未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罰款,相關違法行為還將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既關乎居民文明素養的培育,又關乎環境保護,牽一發動全身,一直是壓力重重的改革難題。盡管改革難度大,但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已成基本共識。也正因此,近年來不少城市都立法強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制度。

  相比其他城市對個人未按分類標准投放垃圾多處以罰款的懲戒,北京市特別對這種違規行為增設了信用懲戒的罰則,彰顯了以經濟懲罰和信用懲戒共同發力推進垃圾分類投放的決心和魄力,有助於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更好地落地落實。

  現實生活中,一些看似很小卻影響頗大的不文明行為之所以成為頑疾,原因之一就在於對這些行為的懲戒力度不夠,未能觸及行為人的重大利益,令其僥幸心不斷膨脹泛濫。雖然說,罰款能讓“大法不犯小錯不斷”的違規者在短期內因真金白銀的付出有所心痛,但也容易讓違規者滋生“花錢消災”的無所謂心態,進而令其“好了傷疤忘了痛”。對於不按分類標准投放垃圾的“惡小”行為,僅僅依賴經濟懲罰是難以斷其病根的。在對這種行為依法課以罰款而收效有限的情況下,讓信用懲戒及時補位助力,也就成了不可或缺之選。

  與罰款效果終究有限相比,信用懲戒因涉及的利益關聯更大,對不按分類標准投放垃圾的違規者,能在出行、融資、就業、升遷等更大范圍發揮更強震懾作用,加之公眾給予的負面評價,更能令其真切感受到“處處受限”之困。一旦信用懲戒的威懾成了常態,違規者必然會對自己不按分類標准投放垃圾的行為三思而后行,自覺摒棄與文明和法治要求不符的陋習。可見,對不按分類標准投放垃圾的行為在處以罰款的同時,再施以信用懲戒,有助於加重違規者的違法違規責任,讓其基於后果風險而對亂投放垃圾有所顧忌,心存畏懼並恪守規范,從而在責任風險壓力的倒逼下循規蹈矩,嚴守規矩與底線。

  當然,對不按分類標准投放垃圾的行為人施以信用懲戒只是手段,重在發揮威懾作用,最終目的是要讓所有人意識到,分類投放垃圾是個人應當履行的公民義務和法律責任。在實行信用懲戒過程中,除了要與法治的要求相向而行外,還要把握好力度和精准度,不能將信用懲戒當作根治不分類投放垃圾頑疾的唯一依賴。

  為此,一方面要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按分類標准投放垃圾表現良好的居民,在相關方面給予一定的獎勵激勵。另一方面,違反分類標准投放垃圾並受到信用懲戒的居民,通過接受懲戒教育和有關方面的幫助,如果能夠積極改正不良習慣和違法行為,在嚴格按分類標准投放垃圾方面表現良好,盡量減少了職能部門、相關企業、所在小區或單位及周圍環境的損失,應按規定給予信用修復的機會,達到恢復信用條件的,應當按規定將其不良記錄從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撤出,及時取消對其的信用懲戒。

  如此教懲結合寬嚴相濟,以信用懲戒不斷助力居民垃圾分類投放文明行為養成,城市垃圾分類制度才能走得更穩更遠。

(責編:董曉偉、仝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