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需更多實踐探索

豐收

2019年10月11日08:05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需更多實踐探索

國家發改委等13個部門今年7月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日前,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在浙江溫州辦結,月入4000元、資產不到5位數卻負債214萬的某破產企業股東蔡某,最后隻需還3.2萬元。(相關報道見A8版)

長期以來,我國隻有《企業破產法》,個人破產在法律上幾乎空白,這不利於債務人重新開始,不利於最大化保護債權人利益,給司法機關處置此類案件造成很大困擾。而從市場角度來說,也不利於資源優化配置。

今年7月,國家發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門在《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浙江溫州、台州等地法院就此進行了積極探索。上述全國首例個人債務清理案件中,在法院的積極調解下,蔡某取得4位債權人的諒解,最終隻需償還3.2萬余元,且能保持一定程度的生活“體面”。這一結果,首先保障了債務人基本生存權利,比如保留其必要的生活費和醫療費,體現了司法的人性化,避免債務人因困頓而走上絕路的可能。

其次,最大化保障了債權人利益。辦結此案的前提是,債務人需要償還3.2萬余元。同時,蔡某承諾,該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其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於清償全體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與其讓214萬元債務案“執行不能”,不如通過“個人破產”的方式最大化保障債權人利益。另外,還解決了法院執行難。

此案順利辦結,除了上級積極支持、法院勇於探索外,還與債權人比較理性有關,如果債權人不諒解不同意,如果不權衡利弊,這一案件仍然陷入執行難。當然,順利辦結的前提還在於,債務人經濟狀況被查明,而且確認債務人比較誠信,其承諾也值得信任。如果該債務人誠信方面有瑕疵,自然無法獲得債權人諒解,也就無法順利結案。

雖然此案已經辦結,但對有關各方來說並未畫上句號。相關法院有很多值得總結的經驗和教訓,隻有總結經驗和教訓,才能更好地處置類似案件,才能為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提供參考。對於債權人來說,自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還要對債務人進行監督,防止債務人存在逃債等行為。

在目前個人破產制度缺位的情況下,試點法院能及時根據上面的改革意見進行探索,勇氣可嘉。而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一方面需要借鑒國外成熟的立法經驗﹔另一方面,需要國內法院多一些實踐探索,因為相關立法最終要立足於國情。全國首例是一個良好開端,但個人破產問題情況比較復雜,隻有多一些實踐探索,個人破產立法才能提速。

據統計,近年來我國執行案件中約有43%屬於“執行不能”案件,亟須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來破解“執行不能”,但立法需要更多實踐探索經驗支撐,才能更加公平合理。除在浙江試點外,其他地方法院也應該積極試點,為個人破產立法提供更多“營養”,為解決“執行不能”探索更多路徑。

(責編:董曉偉、仝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