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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有償救援”與生命無價?

蔣萌

2019年09月16日16:19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如何看待“有償救援”與生命無價? 

背景:繞過售票處,穿過鐵絲網,跑到安徽黃山風景區“野游”的王某沒想到,自己卡在了懸崖峭壁上。經過7個小時緊張搜救,王某才脫離險境,並付出了3000多元救援費。這是自2018年7月1日《黃山風景名勝區有償救援實施辦法》頒布以來,景區實施的首例有償救援。有償救援在網友中引發了一些爭論,有人覺得“價碼”是景區開的,難免“瓜田李下”。

新京報發表房清江的觀點:從權利、責任的范疇來討論有償救援或許更有價值。保障每一個人的生命安全,這是實施公共救援的初心,但是否意味著公共救援就應該大包大攬,而忽略個體行為的責任?事實上,每個人都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是規范和協調社會關系的重要前提。具體到“野游”來說,這本應是“后果自負”的個體自由,但不等於在責任上是沒有邊際的——公共救援有責任給予每個需要救援者平等救助,但不意味著在民事責任上也一管到底。明知有風險而為之,甚至很多時候是明令禁止不可為而為之,由此導致的險責,與遭遇意外、災難以及從事正常職業活動遇險,應當有所區別。基於人道主義原則,給予救助是相關部門兜底的責任,但是針對個體越矩行為的民事責任則需要區分開來。所以,救援有必要從權利與責任的角度,找到公共救援責任、個人行為責任、機構安全保障責任之間清晰的界線,確立起既保障各方權利,又約束任性行為的制度體系。不過,由於景區在其“有償救援”制度中,既做了運動員,又當了裁判員,無論怎麼收取救援費用,都會有投鼠忌器之感。公共救援費用和有償救援費用究竟該如何劃分才合情合理合規呢?輕了,僅具象征性意義﹔重了,又有“挾救要價”嫌疑。從長遠來講,有償救援更待厘清責任邊界,對其法律屬性進行准確定位,找到救援成本合理的分攤比例、追償方式,成為公共救援機構確切的民事經濟權利,形成規則共識。

小蔣隨想:有人說,“錢能解決的都不是問題”。有人微詞,“這是有錢人站著說話不腰疼”。不禁要問:錢是一些事的核心嗎?就本例而言,為自己以身犯險,支付3206元救援費(實際總救援費用是15227元),是該心疼錢,還是該慶幸獲救?“生命無價”這句話,絕不意味著讓別人救自己時不惜一切代價,自己卻要斤斤計較。非要算的話,不是不可以。自己的生命與幾千塊錢,孰輕孰重?別說北上廣深這些一線城市了,單就安徽省統計局數據來看,2018年安徽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74378元,折合每月6198元,即便扣除五險一金,每月也有4000多元。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還覺得不該付3206元救命錢,是否矯情?更重要的是,救援絕不是“等價交換”,救援往往需要更多人被動涉險,后者同樣要冒巨大風險,即便是經過專業訓練的救援人員,也是如此。前些天,深圳藍天救援隊兩名隊員就在救援台風天探險的24名驢友的過程中不幸犧牲。再往前看,更不乏消防隊員、警察因救援“野游”者獻出生命……社會沒有給“野游”“探險”的人套上道德枷鎖,努力勸阻高危的探險行為,出現險情全力搜救,表現出極大的善意。如果某些人仍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不負責任,對自身肆意妄為帶來的高昂救援成本持“甩鍋”態度,一面要“任性自由”,另一面要“社會擔責”,講得通嗎?有償救援與賺錢沒有半毛錢關系,它更多是給當事人一個經濟上的教訓,而且是並不過分的教訓,希望以儆效尤。當然,有償救援要進一步鞏固公信力,還要在費用明細、責任劃分、道義救助、體現懲戒等方面做出改進,而這也離不開法規制定的介入。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 。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 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

(責編:段星宇、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