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報: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立法 讓國家監察更有法治味

歐陽晨雨

2019年09月03日08:02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立法 讓國家監察更有法治味

  8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召開,會上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政務處分種類和適用,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政務處分的程序,復審、復核、申訴以及法律責任等。

  這是一部“勢在必行”的法律。構建國家監察法體系,並不是制定和出台一部國家監察法后就此了事。對公職人員的政務處分進行立法,以法律力量確保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同樣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背景下不可或缺的一環。

  國家監察法已經作出明確規定,即監察委員會“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對於國人而言,政務處分是一個頗為新鮮的名詞,之前,更為人們所熟悉的是黨紀處分、政紀處分、行政處分等。

  當然,這也是一部循序“推進”的法律。眾所周知,對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的立法,並沒有緊接著國家監察法快速出台。去年4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布《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該規定一共23條,明確監察機關實施政務處分的依據、對象、程序,還明確了監委政務處分權與單位政務處分權的關系、對公職人員違法取得財務和違法財物的收繳主體等,進一步規范了監察機關的政務處分工作。這部規定的出台,可以視為國家監察法的配套工程,也體現了頂層設計者對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的重視。

  但是,對公職人員的政務處分,並不能止步於此。法律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証實施,集中代表了執政黨的意志,具有普遍的規范約束力。隻有對公職人員政務處分進行立法,使之成為國家法律,與國家監察法一脈相承、榫卯咬合,才能更好地體現政務處分的嚴肅性和規范性。

  政務處分法草案亮點不少。一是“集大成”。以國家專門法律的形式,將監察法、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中有關政務處分的內容“統合”起來,實現了“零散”到“系統”的躍進,有利於職能部門按圖索驥,更好地進行操作。

  二是“搭橋梁”。盡管國家監察法等法律也有相關規定,但畢竟“政務處分”並非主題,抽象有余而針對性不夠突出。政務處分法草案既遵循前法精神,又獨立“開府建衙”,將國家監察法的原則規定具體化,明確政務處分的種類和適用、主體及權限、程序和救濟途徑等要素,實現了處分與黨紀、國法的有效銜接。

  第三是“補漏洞”。就是將“違法的公職人員”全面納入處分,包括:公務員,國企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之前,對於有些非黨員的村干部,黨紀政紀處分往往夠不著,往往陷入束手無策的尷尬境地。如果政務處分立法得以通過,這些制度性漏洞將成為歷史往事,法律對於公職人員的約束力將獲得質的提升。

  完善國家監察法治體系是符合歷史潮流的大趨勢。國家監察法出台后,對公職人員立法理應提檔加速。當然,公務員法等既有法律規定也應隨之調整。所有的努力,將推動著國家監察法治化,建設一個權力入籠的現代法治政府。

(責編:董曉偉、仝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