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是該對“咸豬手”亮出刑法之劍了

史奉楚

2019年08月30日08:14  來源:北京青年報
 

上海檢察機關通報,8月26日,上海市鐵路運輸檢察院以涉嫌強制猥褻罪,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批准逮捕,該案系上海市首例“咸豬手”入刑案件。經查,2019年7月1日,王某某在軌道交通八號線列車車廂內,緊貼坐在被害人左側,左手搭在自己右臂並觸摸兩名被害女子胸部等部位,其中一名被害人系未成年人。

一般來說,亂伸“咸豬手”行為,往輕了說是性騷擾,往重了說是猥褻。尤其是在地鐵車廂、公交車廂、公共場所的“咸豬手”行為,既嚴重侵害了受害女性的合法權益,給其帶來極大的身心傷害,又威脅著公共秩序,其社會危害性不容小覷。因而,在符合一定情形的前提下,有必要對“咸豬手”亮出刑法之劍。

通常情況下,“咸豬手”事件中的行為人,其騷擾、猥褻的對象具有隨意性,猥褻行為具有隨機性、隱蔽性。特別是,行為人往往趁被害女性不備之機“偷襲”,揩油之后或者被發現后馬上收手,不再強行猥褻。也就是說,“咸豬手”行為一般沒有上升到強制猥褻的嚴重程度,這也是通常僅對其予以治安處罰的原因。即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猥褻他人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但是,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制猥褻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從重處罰。也即,當行為人採取毆打、捆綁、堵嘴、掐脖子、按倒等暴力手段,或者威脅、恐嚇等精神強制手段實施猥褻的,即構成強制猥褻。同時,對不滿14周歲兒童實施猥褻的,即便沒有強制手段,也屬於猥褻兒童,且應從重處罰。

由此可見,由於王某某猥褻的一名對象是未成年女性,且系在公共場所實施,故對其啟動了刑事追責程序。該做法並無不妥,反而能夠起到威懾作用,讓那些潛在的“咸豬手”有所顧忌、有所收斂。要知道,在地鐵、公交車等公共場所,隨意猥褻他人的社會危害程度並不輕,特別是在人流密集的光天化日之下實施猥褻,更凸顯出行為人主觀惡性之大,被害人人格權、隱私權、名譽權等所被侵害的程度也更重。

當然,在打擊“咸豬手”現象時,還應避免擴大化,不分輕重地將任何行為都上升到刑罰高度,否則就有違《刑法》的謙抑原則,也無益於維護法律尊嚴。具體而言,理當綜合考慮“咸豬手”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如猥褻的對象、方式、場所、次數、程度等。當一些“咸豬手”行為的危害程度超出《治安管理處罰法》范圍的,即對其施加治安管理處罰明顯畸輕的,方可啟動刑事追責。這樣方能不枉不縱,既切實維護了女性的權益和尊嚴,也有效打擊了犯罪,讓“咸豬手”們及時收手。

(責編:金鳴(實習生)、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