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近親屬決定遺體捐獻應做到趨利避害

時本

2019年08月26日07:59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近親屬決定遺體捐獻應做到趨利避害

  近日,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三審。據報道,為鼓勵遺體捐獻,三審稿新增: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共同決定捐獻。這也就意味著,生前未做安排,逝世后的遺體器官捐獻可以由近親屬共同決定。

  對於法律的這項新增內容,有觀點認為要慎重研究,避免產生不良后果。比如,這個新規有可能導致出現基於非法目的,放棄應該醫治、搶救的病患的情形。這樣一來就會有很多人可能因此產生不安情緒,擔心自己死后遺體被處理,如果再加上捐獻遺體還有經濟補償,可能還會引發更多問題。遺體不等同於遺產,親屬有沒有權利自行進行處理,這涉及倫理問題,因此有專家建議這一條暫停入法。

  從另一個角度看,我國器官捐獻遠遠滿足不了需求,這條新增內容可以大幅增加器官捐獻來源的途徑,不應該被輕易放棄。需要指出的是,近親屬共同決定捐獻遺體往往並非空穴來風,而是對逝者生前意願的執行。不少人在世時,並沒有來得及表達出自己的意願,或者口頭同意了,但沒有書面同意,甚至僅是因為書面同意的文書不規范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將這些逝者一概視為不願意捐獻者,難免會違背其真實意願。讓逝者的近親屬在其去世后還有機會再集體商議作出決定,可以視為對這種情況的有效補救。

  過去雖然民法典當中沒有涉及這些內容,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早已作出了相同的規定,也就是說,過去這樣操作是合法的。盡管《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屬國務院頒布的條例,其權威性要比人大立法低,但多年的實踐早已証明這條法規的執行尚未出現明顯不良傾向,將其寫入民法典當中,是順理成章之事。更何況,出於對患者的健康考慮,器官捐獻渠道應該越拓越寬,而不是“越走越窄”。

  當然,這方面的擔心也不無道理,應該受到重視,因此需要相關配套措施來加以保障。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針對遺體器官捐獻強化日常宣傳與服務,把逝者身后的麻煩在生前就解決了。假如逝者生前被征求過捐獻的意願,那麼,生前未作表態的逝者會大幅減少﹔假如立遺囑等方面變得更加規范可信,技術原因導致的“生前未表態”也會大幅減少。

  除此之外,還應對近親屬共同決定的規則和程序加以細化,用規范來堵塞漏洞、避免紛爭。盡管“近親屬共同決定”這個門檻較高,體現出足夠的慎重,但對於決定的過程仍然需要強化監督,避免出現草率決定甚至出現帶有趨利目的捐獻。如此方能做到趨利避害,讓更多患者從中受益的同時,也使遺體捐獻更加規范有序。

(責編:董曉偉、尹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