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藥品質量首負責任制還需細則支撐

2019年08月23日07:56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藥品質量首負責任制還需細則支撐

  首負責任制關鍵在明確首負責任人。此次提交審議的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明確藥品首負責任制,規定受害人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中的任何一家索賠。任何一家隻要接到受害人的賠償請求,都應及時向消費者履行賠償責任,而不能以任何理由推卸首負賠償之責。

  藥品質量出了問題,已經吃了藥的消費者找誰維權?8月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擬明確藥品質量首負責任制,規定誰先接到受害人賠償請求,誰就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后,可以再依法追償。(相關報道見A4版)

  從相關報道來看,消費者服用有質量問題的藥品之后,無論是向藥廠索賠還是向醫院索賠,均有被拒絕、被“踢皮球”的先例,消費者維權之路比較坎坷。如果把“藥品質量首負責任制”明確寫入藥品管理法,顯然可以提升消費者維權效率並降低維權成本。

  “首負責任制”不是一個新概念。2015年實施的《食品安全法》就明確了實行首負責任制,一些行業和地方的質量監管也實行首負責任制。作為與消費者生命和健康密切相關的藥品質量,實行首負責任制更是題中應有之義。

  首負責任制關鍵在明確首負責任人。此次提交審議的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明確藥品首負責任制,規定受害人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中的任何一家索賠。也就是說,上述四個方面都有義務履行首負責任制,任何一家隻要接到受害人的賠償請求,都應及時向消費者履行賠償責任,而不能以任何理由推卸首負賠償之責。

  此前,雖然《產品質量法》等法律中明確規定,受害人既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但實踐中往往會出現“踢皮球”現象。明確藥品質量首負責任制,當能在相當程度上避免各責任主體相互推諉,這自然是一種進步。

  除了有利於消費者維權,藥品質量首負責任制還能對藥品生產、銷售鏈條上有關各方產生倒逼效應,促使各方嚴格履行藥品質量管理責任,以盡量減少或避免藥品質量問題。因為一旦出現了藥品質量問題,誰都有可能先行賠付,先行賠付者在賠償、追償中都要付出成本。

  隻有生產流通各方共同履行藥品質量責任,才能最大限度避免患者吃到問題藥品,最大限度避免賠償和被追償之累。而首負責任制寫入藥品管理法后,還需要制定相關配套細則。

  從以往的案例看,受害人向藥廠或醫院索賠時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有的責任主體隻想象征性給一點賠償打發消費者,對消費者提出的賠償要求不接受﹔有的責任方不承認藥品質量問題,要求消費者拿出多種証據等,這些都造成維權難。

  因此,不僅首負責任制要寫入藥品管理法,相關配套實施細則還要明確責任主體先行賠付的條件、時間、程序、標准等事項,比如責任方在什麼情況下履行賠償責任,在多長時間內賠償。有了這些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強的規則規定,才有利於消費者依法把握運用。

  比如,某地一名消費者喝口服液喝出了異物,藥廠確認情況屬實,但隻答應給消費者換兩盒口服液,后表示可賠償200元,都被消費者拒絕。而消費者提出2萬元的賠償條件,被藥廠認為是敲詐勒索。可見如果沒有相關的賠償指導標准,藥品首負責任制在一些環節上存在著“認定難”“操作難”“協商難”等難題。

  首負責任制的最大好處是讓責任主體快速賠償消費者,但如果消費者與責任主體在相關証據、賠償金額等方面存在爭議,長時間無法達成賠償協議,勢必影響到首負責任制的效果。有人建議讓第三方介入,這種介入也應該用細則來規范。

  如果用細則明確了先行賠付的具體條件,既便於消費者准備相關証據,也能防止責任主體提過分要求。如果明確了先行賠付的期限,就能防止責任主體以拖延時間的方式與消費者“打拉鋸戰”。總之,藥品質量首負責任制是一個值得期待的改革舉措,但全面落地還要有嚴格的實施細則來支撐。

  本報特約評論員

(責編:董曉偉、曲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