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細化性騷擾規定 進一步織密全方位防護網

楚一民

2019年08月22日08:05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細化性騷擾規定 進一步織密全方位防護網

  8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舉行記者會,通報有關民法典各分編草案立法進展。其中, 針對人格權編草案二次審議稿主要意見包括,細化有關性騷擾的規定。經研究,發生在用人單位中性騷擾的主要表現之一是利用職權關系從事性騷擾,並且實施該行為不限於在工作場合,現在的法律草案對此已有體現。

  去年8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初次審議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時,對於性騷擾問題,人格權編草案曾規定:“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行動或者利用從屬關系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場所採取合理的預防、投訴、處置等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行為。”相對於以往我國法律在性騷擾界定方面存在的明顯不足,民法典草案的這一規定,是一個具有積極意義的重要進步。

  不過,進一步從現實的反性騷擾尤其是職場性騷擾需要的角度來看,上述草案規定仍有進一步細化完善的空間。如規定僅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場所採取合理的預防、投訴、處置等措施”,而沒有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對非工作場所發生的職場性騷擾所應承擔的相關監管責任。

  而在現實中,各種職場性騷擾行為的發生,並不僅局限於工作場合。如據此前媒體相關調查顯示,除了超過一半的職場性騷擾發生在辦公室、工作應酬場所(KTV、飯館等)之外,還有19%的職場性騷擾發生在差旅交通工具、旅館、酒店等場所,17.7%的職場性騷擾發生在社交軟件(微信、短信等)﹔同時,在遭遇過性騷擾的職場女性中,48.7%經歷過“在聚餐時被人開性方面的玩笑、捉弄”,31.3%經歷過“通過社交軟件傳達帶有性意味、讓人不快的信息”。

  此次民法典人格權編二審稿進一步明確“職場性騷擾不限於工作場合”,具有明顯的合理必要性和現實針對性,不僅進一步細化了此前一審稿相關規定,也有利於進一步織牢織密反性騷擾的法網,強化對各種職場性騷擾行為的全方位防范。

  如按照“職場性騷擾不限於工作場合”要求,今后相關用人單位的預防職場性騷擾責任,將不僅局限於此前一審稿規定的“工作場所”,還將包括其他場合凡是“利用職權關系從事的性騷擾”。這就是說,隻要是“利用職權關系”的職場性騷擾,無論是否發生在工作場所,相關用人單位事實上都有責任有義務採取相應的預防、投訴、處置等措施,加以預防和制止。

  此次民法典二審稿對性騷擾規定的進一步細化,值得肯定點贊。站在全面反性騷擾法律體系建設角度,仍需意識到,要想更有效地織牢反性騷擾法網,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步配套完善也至關重要而不可或缺。

  比如,如何有效破解性騷擾案件長期一直普遍存在的取証難問題,需要相關訴訟程序法律的進一步健全完善。再如,除了追究民事責任,如何在行政處罰乃至刑罰方面強化對性騷擾的懲戒力度,就需要進一步細化完善《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相關規定。目前這兩部法律實際上都並沒有明確“性騷擾”概念,相應的懲罰規定也不夠明確細化,缺乏應有的針對性。

(責編:仝宗莉、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