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治理“校鬧”關鍵要完善防范處置標准

2019年08月21日07:52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治理“校鬧”關鍵要完善防范處置標准

  《意見》強調“不鬧也賠”與“鬧也不賠”十分重要。前者可保障受傷害方合法權益,顯然能減少或者避免“校鬧”﹔后者則是防止一些學校無原則“花錢買平安”,因為學校“花錢買平安”既助長了“校鬧”,也浪費了公款。如果學校和有關部門嚴格落實《意見》,相信“校鬧”現象會大幅減少。

  教育部20日召開新聞發布會,解讀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五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明確了8種“校鬧”行為,要求建立多部門協調配合工作機制,健全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機制,依法處理學校安全事故糾紛,依法打擊“校鬧”行為,為學校辦學安全托底。(相關報道見A4版)

  “校鬧”是一種常見現象,某些家長以“鬧”為博弈手段,目的是獲取更多利益。這種現象不僅影響學校正常秩序和形象,還影響老師尊嚴,甚至對校園安全構成威脅。所以,五部門聯合印發《意見》,以組合重拳治理“校鬧”,此舉很及時很必要,治理效果值得期待。

  首先,《意見》是一劑“對症下藥”的良方。比如,“校鬧”產生的主要誘因是學校安全事故糾紛,《意見》首先從預防入手。再如,一些家長因為對“校鬧”行為缺乏全面認識而“瞎鬧”,《意見》明確了8種“校鬧”行為,對家長而言是“紅線”,也有利於規范執法。

  其次,《意見》強調“不鬧也賠”與“鬧也不賠”十分重要。前者可保障受傷害方合法權益,顯然能減少或者避免“校鬧”﹔后者則是防止一些學校無原則“花錢買平安”,因為學校“花錢買平安”既助長了“校鬧”,也浪費了公款。如果學校和有關部門嚴格落實《意見》,相信“校鬧”現象會大幅減少。

  但要從根本上治理“校鬧”,則需要完善法治和相關標准。目前,《意見》明確了,一旦發生“校鬧”行為,要求公安機關及時出警,依法制止。對於實施“校鬧”行為,擾亂社會秩序、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要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相關規定予以懲處。特別是對於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學校和教職工、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處理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舋滋事等行為的,要依法從嚴懲處。

  不過,現行法律在預防、治理“校鬧”方面還不太完善。比如,對學校安全責任的界定,目前隻有少數地方通過地方法規來明確,如2018年12月,山東省頒布《學校安全條例》,但國家層面還缺少法律支撐。如果法律對學校安全責任不明確,既不利於事前預防“校鬧”,也不利於事中事后處理“校鬧”。

  教育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擬推動先行制定相關行政法規,積極爭取支持,推動《學校安全條例》制定工作。這是一個積極信號。其實,一些國家治理“校鬧”也依靠法律,比如日本早在1959年就頒布了《日本學校安全法》。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制定《學校安全條例》或專門法律是治理“校鬧”的基礎。

  而且,我們要意識到,“校鬧”的誘因不完全是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老師懲罰某些學生也容易引發“校鬧”。比如某小學教師正常批評學生,但家長誣陷教師辱罵、毆打學生,打橫幅圍堵校門,惡意糾纏、過度維權。對這種“校鬧”,急需把教師懲戒權寫入法律。據悉,將修改《教師法》明確懲戒權。

  除了需要完善法律,是否還應該針對學校安全事故制定專門賠償標准,也值得探討。雖然《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范圍與標准,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但這樣的規定比較模糊,容易使某些家長產生爭取更多利益的想法。

  此外,還需建立高效、公平、公開的學校安全事故或者校園糾紛調查機制,這既能讓家長和公眾及時了解事故或糾紛真相,也能避免學校和家長“私了”,如此也能避免或減少“校鬧”。

(責編:董曉偉、仝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