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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哄搶事故車,警察為何被停職?

蔣萌

2019年08月05日16:49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村民哄搶事故車,警察為何被停職? 

背景:8月1日,一輛滿載井蓋的半挂車途經河南固始縣時側翻。2日,貨主報警稱33噸下水道井蓋被附近村民搶光。貨主稱,警方先做筆錄,之后又說不立案。3日,當地派出所相關辦案人員回應稱,此事夠不上哄搶,因為“當著面才算搶,少量侵佔不構成犯罪”。目前,經該局立案調查,市公安局法制、督察部門督辦,部分井蓋已追回,涉事民警被停職接受調查。

新京報發表歐陽晨雨的觀點:哄搶他人財物,屬於典型的違法行為,理應接受法律的嚴懲。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哄搶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如果情節再嚴重些,《刑法》還規定了“聚眾哄搶罪”,明確“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許,辦案人員也有“苦衷”。刑法規定此罪須為“糾集多人,實施哄搶公私財物”,主體是聚眾哄搶的組織者和煽動者,這就為諸多參與者逃避制裁提供了可乘之機。再就是受制於“法不責眾”理念,違法者肆無忌憚,而辦案者則瞻前顧后,該打的板子打不下去。就這起事件而言,上級機關介入督辦、將涉案人員停職調查非常及時,值得肯定,不過,也要看到這並非“治標之策”,還需要更加健全的制度設計。在立法上,除追究組織者刑責外,還應根據“不聽勸阻”“多次哄搶”等嚴重情形,明確有關參與者的法律責任。司法、執法應織密法網,即使有關行為不構成聚眾哄搶犯罪,也應比照侵佔、盜竊等違法犯罪行為追究責任。隻有立法、司法、執法較真起來,才能有效遏制聚眾哄搶這股歪風。

小蔣隨想:最初接警的辦案人員的態度令人愕然,他的說法顯然與有關法律規定不符。要說警察不懂法,那是黑色幽默,更大的可能是,其不願作為、“怕麻煩”。這本身已違反了警察法第二條規定的“人民警察的任務是……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是對自身職責的棄守。不過,值得肯定的是,當地市公安局很快督辦此案,努力為事主挽回損失,涉事民警要為其行徑接受應有處罰。上級的反應,提振了事主和公眾對執法者的信任和信心。必須指出,“打鐵還需自身硬”,執法者必須依法辦案、嚴格執法,執法者違規違法,同樣無法逃避制裁。全面依法治國,沒有人可以成為“例外”。進一步看,車輛發生事故,某些人哄搶車上貨品,在一些地方不時出現。某些人之所以這麼干,不只是趁亂佔便宜思想在作祟,還有法不責眾的僥幸心理。不要試圖為這種行徑找尋“合理性”,它和趁火打劫有多少區別?這既是德行上有虧,又是在試圖挑戰法律紅線,實施者應該預想到要承擔不良后果。對執法者而言,理當著力查處,依法追究哄搶者的責任,再通過典型案例,對公眾進行普法宣傳,讓一些不懂法律的人明白哄搶他人財物是違法乃至犯罪行為,擊碎一些人懷有的“警察抓不過來”的幻想。法律的正義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彰顯,法律的神聖不可侵犯要通過具體案件來體現。懲處違法,警示后人,會減少類似案件的發生。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 。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 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

(責編:金鳴(實習生)、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