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主注意!建群“踢人”爽,“黑鍋”也要背

望道

2019年07月30日14:17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現在,微信群越來越成為我們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的重要工具,通過微信群對接的現實資源越來越多。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如果你是個喜歡表達不同意見的群成員,經常給群主找找毛病、發表點不同意見,被群主一腳踢出去了,該怎麼辦?

大多數情況下,踢就踢了吧,“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但山東平度就有這麼一位愛較真的柳姓律師,今年1月份被從一個行業交流的群裡踢出去后,以其名譽權被侵犯為由,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群主劉某重新拉他入群,並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此訴訟一度引起很多群主的擔心:“以后還敢不敢踢人了?”

7月29日,這起備受公眾關注案件一審塵埃落定,法院駁回原告柳某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00元不予退還。

這個案件並不復雜。2017年10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頒布實施《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對“互聯網群組”作出界定,即“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建立的,用於群體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規定》第9條對群主設定了義務,即“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曾經有點擔心的群主們可以把心放回肚子了。此次法院判決重申了微信群的私域性質:“群主與群成員之間的入群、退群行為,應屬於一種情誼行為,可由互聯網群組內的成員自主自治。”劉某使用互聯網平台賦予群主的功能權限,將其認為發言不當的柳某移出群組,是對微信群自治規則的運用。在微信群裡,群主有“生殺大權”,“我的地盤我做主”,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把群成員踢出去。

不過,這裡需要提醒廣大群主的是,建群踢人一時爽,可萬一出問題,“黑鍋”也得你來背。權力與責任是對等的。《規定》的群組管理原則是“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肯定群主“踢人”權力的同時,也肯定了群主的管理職責。一旦群成員利用群組做出違法亂紀的事情,群主也要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替群成員“背鍋”。這方面案例在《規定》公布之初有過判例並廣泛宣傳,這裡就不重述了。

還要注意的是,這裡所說的群並不限於微信群。隨著新技術、新業態、新市場等發展,社交應用的種類、花樣也越來越多。群組服務功能是新興社交應用的標配,喜歡嘗鮮的朋友往往也及時在這些社交應用上建起了群組,此時,同樣也要提高警惕,注意自己的管理職責,不要無端招來“黑鍋”。

當然,總有一些不法分子通過新興社交工具建立群組傳播涉淫穢色情、暴力恐怖、謠言詐騙等違法信息,也有一些群組異化成互罵群、互黑群、營銷群、傳銷群等,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這就是需要執法部門關注的領域了。

(責編:張春貴、仝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