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報: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允許創業者重新開始

盤和林

2019年07月18日08:01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允許創業者重新開始

  日前,國家發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強調了市場主體退出應堅持市場化、法制化的原則,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推動國有“僵尸企業”破產退出等工作重點。

  本次印發的《方案》中最大的亮點,當屬個人破產制度再次被提上議程。綜觀我國目前的法律條文,關於個人破產制度的內容依然是一片空白。2007年,我國實施新的企業破產法,但該法規范的主體僅限於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個人並不在其列。這也是企業破產法被部分法學界人士批評為“半部破產法”的原因所在。

  所謂個人破產制度,是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資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由法院宣告其破產並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對債務人進行豁免並對債權人進行補償的一種法律制度。然而,隨著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愈發活躍、信貸消費觀念逐漸深入人心,建立個人破產保護制度的社會需求已經不容忽視。

  在沒有個人破產制度的情況下,個人一旦背負上巨額債務,往往一輩子也難以翻身。誠然,在眾多的債務人中,的確存在一些自認違約成本低廉而故意欠債不還的“老賴”。對於這部分人,採用在社會上進行公示、限制信用辦理、交通出行管制等嚴懲措施的確不為過。但這種“一棍子打死”的方式,對於那些並無主觀惡意,因為預料之外的情況無法清償債務的債務人而言,卻顯得過分殘酷。尤其對那些以自身財產作為擔保進行創業的企業家來說,創業失敗很可能意味著人財兩空。如果沒有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他們很可能徹底喪失東山再起的機會。

  創業本就是高風險、低成功率的冒險,若是沒有個人破產制度作為后盾,創業不僅對於有能力、有誠信的企業家而言,是一次風險收益不對等的賭博,對於支持創業、樂於出借資金的債權人來說,也基本意味著他們喪失了等待創業者東山再起收回資金的機會。

  建立個人破產保護制度,既是對目前“半部破產法”的必要補充,也是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優化市場資源分配的客觀需要。受到破產保護的自然人也因此擁有了重整旗鼓的機會。

  此外,由於居民信貸觀念的深入,全社會信貸消費的理念也在逐漸養成,統計數據顯示,2019年一季度,居民部門的杠杆率已經達到了54.3%,繼續保持著平穩上升的態勢,雖說信貸消費的發展助力了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但信用違約也為金融系統埋下了隱患。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將有助於信用市場的可持續發展。

  有必要澄清的是,個人破產制度並不意味著自然人可以“欠錢不還”,也不是所有自然人都能免除債務,對於破產情況的認定,必須有一套嚴格審核機制。目前,隨著我國征信體系的不斷完善,個人破產制度已經逐漸具備了制定並實施的基礎。由於我國缺乏相關經驗,想要最終建成個人破產制度,仍需不斷研究、探索與嘗試,如此方能使其成為市場健康發展的保障。

(責編:董曉偉、曲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