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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降三把刀”查不出誰干的咋辦? 

蔣萌

2019年07月17日16:42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空降三把刀”查不出誰干的咋辦? 

背景:7月11日,濟南槐蔭區某小區居民樓上掉下三把刀,其中一把為菜刀,另兩把為尖刀。當晚,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通報:當地派出所以涉嫌“尋舋滋事的違法行為”對此事立案調查。截至目前,當地民警已對涉事單元走訪17戶,工作還在繼續。

新京報發表沈彬的觀點:以涉嫌“尋舋滋事”立案調查,多少有些無奈:都掉下3把刀了,卻隻能勉強用“尋舋滋事”這個“兜底性”的條款去處理。這說明立法層面有些滯后於高空墜物多發的現實背景。高空墜物本是危害社會安全的行為,不能因沒有造成所謂的直接損害后果,就不去處理,或想處理卻沒轍。事實上,高空墜物乃至拋物,無論是否造成人員傷亡,都構成了刑法法理意義上的“危險犯”。雖然在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法律也能結合故意或無意等主觀因素和其他客觀要件,去追究故意傷害、過失致人重傷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但仍有法律適用的空白區。對於屢屢發生的高空墜物的新型社會風險,針對沒造成重大傷亡的情況,不能全靠《侵權責任法》的民法來處理。或許有必要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將高空墜物行為列為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行政違法行為,可以對當事人予以拘留處罰,甚至可以進一步將其入刑。這樣一來,警方介入高空墜物事件的調查,也有了更直接的法律依據,不必再借助尋舋滋事這類“兜底性條款”﹔肇事者和公眾也能在更高的違法代價中懂得,高空墜物是違法行為,不容姑息,而不只是可以賠錢了事的民事糾紛。

小蔣隨想:調查高空墜物(包括有意拋物或無意掉落)還存在一個尷尬——可能查不清究竟是誰拋、扔、掉的。在一些案例中,如果墜物傷人,根據《侵權責任法》,要由二樓以上住戶共同擔責——共同賠償受害人。涉及的住戶可能覺得不公平、很冤枉。但是,相對於被墜物砸傷的人,如果不能自証清白,樓上住戶不得不面對“須有人擔責也是一種公平”。並且,若元凶有朝一日被查出,樓上住戶具有向其追償的權利。高空墜物的復雜性還在於,它不單單是侵權的問題。有時候,不能排除有人惡意拋物傷人。像本例中的菜刀,某地熊孩子扔滅火器砸死路人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在這樣的案子中,如果查不清楚是誰扔的,根據“疑罪從無”原則,不能讓樓上住戶共同承擔刑責。在司法實踐中,這顯然要比“侵權共賠”棘手得多。如果處理不好,會讓元凶產生“法不責眾”的僥幸心理。法律終歸是講証據的。鑒於高空墜物多發,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的物業方,可否在樓宇上安裝監控頭和安全網?當然,僅憑物業主動作為是不夠的。在高層建筑建設規范上,有關部門可否增加相應規范?至於老舊小區,加裝有關設施,需要政府、社區、居民共同努力。必須指出,監控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它會使廣大住戶更注意陽台、窗戶上的物品擺放,也會令高空隨手扔垃圾、搞惡作劇、心懷惡意者有所忌憚。立法和執法機關對高空惡意拋物傷人,更當以刑事犯罪論處,嚴懲不貸,以典型案例警醒世人。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 。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 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

(責編:段星宇、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