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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懲戒權”如何實現“適度”?

蔣萌

2019年07月11日16:12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教師“懲戒權”如何實現“適度”? 

背景:7月9日,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司長呂玉剛在國務院新聞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將按照日前印發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相關要求,研究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

新京報發表宋鵬偉的觀點:中央文件首次提出要“明確教師懲戒權”,很多人便認為這是“允許適度體罰”的信號,其實是一種誤讀。一者,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規,都有“禁止體罰”的明文規定,有關文件不可能與法律相悖﹔二來,呂玉剛司長也表示,雖然提出懲戒權是針對教師對學生不敢管、不願管的現象,但現實中也“存在一些過度懲戒的行為,甚至體罰學生,這也是不合適、不應該的。”意思不難理解:為了對學生負起責任,教師必須行使自己的教育懲戒權,但體罰仍然是不允許的。何謂適當的懲戒,關鍵在度的掌握。既然是懲戒,一定要讓對象感到“不適”,否則就不會有效,所以,教育懲戒的方式方法就十分重要了。譬如,日本就有類似的規定:讓學生餓肚子不回家是體罰,學生犯錯罰掃地是懲戒。在美國、英國等國家的規定中,即使允許體罰,也要遵守以下規定:家長同意﹔不在公開場合進行﹔有第三人在場作証﹔考慮學生的性別、年齡及身體狀況等。凡此種種,都是在保証懲戒效果的同時,盡可能規避負面后果。如此來看,除了口頭批評之外,通報批評、寫檢查、給處分,以及取消部分權利、到指定教室自習、罰做勞動等方式,都屬於教育懲戒可以考慮的范圍。教師的懲戒除了要有法律和文件“撐腰”,更離不開家長的支持。這也是家校合作必須要達成的共識。要讓教育懲戒權落到實處,還需明確懲戒權的實施范圍、程度和形式究竟是什麼。

小蔣隨想:權與限是一個硬幣的兩面。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同樣有這個問題。懲戒權的限與度在哪裡,得考慮多方面因素。一是,即便是未成年、處於義務教育階段的孩子,也有很大的年齡跨度,他們的心理與生理狀況大不一樣,對小學低年級的孩子和對上中學的孩子,恐怕不能適用同樣的方式。二是,懲處涉及身心,禁止體罰,是否要在心理上“做文章”?這同樣有個度。必須指出,心理創傷可能比身體傷害負面影響更深。所以,同樣要警惕羞辱式處罰和“軟暴力”。三是,懲的目的是為了戒,如果懲罰起不到戒的效果,怎麼辦?這也是某些老師拿捏不好的關鍵。例如,有的孩子起初是欺負同學,后來發展到校園霸凌,警察尚且不好處理,老師能解決嗎?對“問題少年”的懲處或許也要分級,甚至需要特教。再有,在賦予教師懲戒權的同時,也要注意對教師的監督。當下,涉及老師的負面新聞不時曝出,雖然我們常聽說“這是少數個案”,但攤到涉及的學生頭上則是百分之百。社會對教師教育懲戒權給予很高關注,教育管理部門也要意識到懲戒權必須被用於正當目的,嚴防個別有愧於為人師表者撥弄師生地位的天平。總之,懲戒權需要細化,科學、適度、分級等問題都要考慮在內。權與責是對等的,教師能否妥善用權,會否將其視為負擔,將印証權限設置的合理與否,也將體現師者的愛心和責任心。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 。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 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

(責編:段星宇、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