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日報:對待性犯罪必須重視刑釋后監管

2019年07月09日06:22  來源:長江日報
 
原標題:對待性犯罪 必須重視刑釋后監管

  近日,四川宜賓高縣某中學15歲初二女生疑被陳某奎性侵並殺害,經媒體查証,嫌疑人陳某奎此前曾犯下兩起強奸案,並致一人死亡,但獄中獲四次減刑,半年前才出獄。

  對待犯罪,很多人習慣性地認為,讓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就是正義到來了。其實,正義到來並不等於問題全部了結。從犯罪社會學來講,對犯罪分子除了“繩之以法”至少還有一個對犯罪分子的社會矯治的問題。就公共利益而言,讓犯罪的人在服刑后重新回歸社會,這點很重要。如何避免刑滿釋放人員重新犯罪,也很重要。

  從世界各國反犯罪實踐來看,對性犯罪者除了刑罰,還有一個社會監管與矯治的大問題。隨著各國對性犯罪特點的認識加深,一些國家對性犯罪除了處以刑罰之外,越來越重視刑釋后的管理,目的是預防其重新犯罪。

  這種刑釋后監管至少包括四個層次:一是信息公開,在政府與公安機關內部的信息公開,以及針對刑釋人員所居社區的信息公開﹔二是基於自願的“化學閹割”,從刑釋人員自身生理上降低重新犯罪概率﹔三是針對涉性刑釋人員的活動信息監控,包括強制佩戴“電子手鐲”等,禁止他們進入特定區域,要經過一定年限並經評估才能解除信息監控﹔四是從業限制,包括禁止從事教育、醫療、訓練救助等容易接觸未成年人的職業。

  目前我國對待性犯罪存在一些誤區,就是“以刑代管”。比如在宜賓高縣一案中,負有性犯罪前科的陳某奎釋放后,其居住地很多家庭明顯感受到某種風險正在逼近,但是應對中有關部門是缺席的。而在近日曝光的貴州貴陽市中加新世界國際學校教師劉某林猥褻多名女生一案中,劉某林也是被爆此前在另一小學任教時就曾因強奸幼女獲刑7年。諸多案件表明,讓性犯罪分子坐牢,可能還不夠。

  除了刑罰,對於性犯罪,我們還應當建立一套針對刑滿釋放者的監管制度,一是針對刑釋人員居住地社區的信息公開制度,二是結合社區矯治的針對刑釋人員的活動信息監控,三是從業禁入。建立這樣一套制度,前提是打破“以刑代管”的慣性思維,把針對涉性犯罪的刑滿釋放后監管提上議事日程,而且要予以高度重視。為此,一要更新觀念,二是梳理一些過時的規定,使新的制度體系與我們重新認識的社會現實相適應。

  楊於澤 專欄

(責編:馮粒、袁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