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讓夫妻債務“共債共簽”成為社會共識

陳廣江

2019年06月27日08:05  來源:工人日報
 
原標題:讓夫妻債務“共債共簽”成為社會共識

  夫妻債務“共債共簽”原則擬寫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6月2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二審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對比此前的一審稿,二審稿新增了婚姻法第24條新司法解釋的相關內容,即去年初最高法發布的《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見6月25日《新京報》)

  原本,《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內容旨在遏制“假離婚、真逃債”,破壞交易安全的問題,但往往被惡意利用,導致離婚后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時有發生,引發社會巨大爭議。為此,2017年2月,最高法公布“補充規定”,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2018年1月,最高法發布第24條新司法解釋。至此,第24條的漏洞被補上,離婚“被負債”成為歷史。

  體現民情、匯聚民意,是立法應有之義。從2004年第24條實施,到今天夫妻債務“共債共簽”原則擬寫入民法典,立法與民意的互動,不斷推進良法善治,令人期待。

  第24條新司法解釋可概括為: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都要背﹔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都要背,如果一方不想背,就要証明債務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額債務,夫妻另一方可以不背,除非債權人能証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等。

  今后,債權人最好讓借款的夫妻雙方在借條上簽字,否則日后可能面臨麻煩。“共債共簽”的制度安排,既保障了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從源頭上盡可能杜絕無辜一方“被負債”的現象,又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后無法舉証而遭受不必要損失。如做不到夫妻“共債共簽”,那麼日常家事范疇內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証,若另一方不想承擔,就要承擔舉証責任﹔超出日常家事范疇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若債權人主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就要承擔舉証責任。至於“家庭日常生活”標准,最高法也給出了參考意見。

  在不廢除第24條的情況下通過完善立法應對夫妻債務糾紛問題,目的有二:其一是要保護善意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其二是保護夫妻關系中無辜一方的合法權益,避免夫妻一方串通第三人坑害前妻或前夫。總之,借給你錢的朋友不能坑,無辜的前妻或前夫也不能坑。民法典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在立法精神上是一脈相承的。

  第24條新司法解釋出台一年多來,多起案件中的債權人提出了撤訴申請,如今把較成功的司法實踐內容吸納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可謂順理成章。願立法的不斷完善,能助推夫妻債務“共債共簽”原則在社會落地生根、成為共識,讓婚姻更神聖,讓交易更安全。

(責編:董曉偉、仝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