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教科書式耍賴”案為網絡轉帖劃分邊界

舒銳

2019年06月19日08:06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教科書式耍賴”案為網絡轉帖劃分邊界

因認為岳某某在新浪微博轉發侵權視頻及發布侵權言論,使其被冠以“教科書式耍賴”的稱號,黃某某將岳某某及新浪微博的運營方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6月18日,此案在北京互聯網法院開庭宣判,法院認為黃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原告黃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6月18日《北京青年報》)

隨著法治意識的不斷提升,人們已經形成了如此共識:言論自由有其邊界,網絡世界也不例外。然而,對於言論的邊界究竟該如何界定、網絡轉帖者需要承擔何種程度的審慎義務等諸多法律具體適用問題,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在坊間都存在各種說法與見解。當相關案件訴至法院,司法沒有拒絕裁判的權力,必須依據現行法律和法理給出答案,既在當事人之間定紛止爭,更要對全社會起到指引、示范作用。

在上述案件中,一審法院給出的答案可謂可圈可點。擇其要點,該判決對於界定轉帖責任至少確立了兩項具有建設性意義的規則。涉案視頻稱黃某某在判決后一分沒賠,而實際上她還了2.6萬元,涉案視頻與真實情況確實存在一定出入。對此,判決認為,網絡空間具有信息海量、信息共享、傳播迅捷的特點,如果要求網絡用戶在轉發言論時,對所轉發言論的客觀真實性進行完全的核實和調查,既不現實,也不符合互聯網傳播的規律,屬於對網絡用戶過高的要求。

判決認定,岳某某在轉發涉案視頻前,查詢了失信人名單等公開信息,盡到了較高的注意義務,在轉發時亦未對涉案視頻作出修改。岳某某發布的評論涉及其他博文對相關法律規定的解讀,並無不當之處。這就確認了一項規則:若是網帖基本屬實,即便轉帖內容與事實存在一定偏差,轉帖者也無須擔責。這個規則將對保護網絡言論自由、避免網絡空間成為人人噤若寒蟬之地大有裨益。

此外,該判決還確立了注意程度與轉帖者身份相關聯的規則。判決將岳某某的涉案言論按照其在相關案件中的身份轉換劃分為兩個階段,並相應地給出了不同的注意義務標准。岳某某為趙某提供法律咨詢前,隻需審核涉案視頻是否存在顯而易見的與常理不符的情況,而在岳某某為趙某提供法律咨詢后,應承擔較旁觀者階段更高的注意義務。該項規則區分了事件旁觀者與事件知情者和相關者,並設置了不同程度的注意義務,一方面對於善意轉帖者將起到保護作用﹔另一方面,也將對網絡事件中惡意炒作者起到一定的警示與威懾作用。

黃某某之所以提起該起訴訟,或許在她的立場上,她認為自己也是該事件的受害者。應該說,這起事件確實在客觀上毀了她的人生——她不僅被列為失信人,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實刑,更為此丟了一份薪金不低的工作,不僅欠下一身債,還失去了收入來源。然而,復盤整起事件,不難發現,在民事判決后,如果她能夠在還款實際行動與意願上表現出更為積極的態度,或許事情的走勢不至於此,在刑事責任方面,她若是能夠獲得家屬諒解,還很可能僅判緩刑,甚至能夠保留工作。

從這個角度看,與其說黃某某是在“教科書式耍賴”,不如說該起事件本身就是一場“教科書式悲劇”,這場悲劇中沒有贏家。每個人都是自己劇本的書寫者,這場悲劇警醒所有人,遇到問題,尤其是對於生效判決所確定義務,必須積極面對,逃避或者躲避,哪怕僅僅只是回避,都可能需要以一生前程作為代價。

(責編:段星宇、仝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