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觀點

人民日報大家談:讓救助事業行穩致遠

——大病網絡眾籌,愛心該如何安放(下)

2019年06月06日09:42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小字號

  關於大病網絡眾籌的討論還在繼續,但規范網絡眾籌行為已經成為廣泛共識。本期大家談,我們邀請三位專家學者,從制度、監管、創新等方面探討如何呵護愛心、守護善意。

  ——編 者 

  

  加強治理,綜合施策

  趙小平

  大病網絡眾籌產生爭議,社會公眾關注的焦點集中在如何提升平台審核水平上。比如,建立專業團隊審核、大數據智能風控、簽署自律公約等。然而,僅關注這些,還無法從根本上消除騙捐、詐捐現象,因為大病網絡眾籌不只是技術問題,更是治理問題。

  從長遠看,需要進一步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特別是兒童大病醫保、貧困群眾醫療等特殊群體的保障,這是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等問題的根本之道。其次,由於個人救助屬於贈與行為,不受慈善法調節,網絡眾籌容易導致救助資源的不合理分配,應引導和鼓勵公眾通過慈善組織進行捐贈,利用更科學更公平的制度機制選擇需要幫助的對象。最后,也不能因噎廢食,網絡眾籌對於需要緊急救助的個人或家庭來說更為便捷高效。這就意味著,應當加強治理思維,在完善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培育發展慈善組織的基礎上,加強大病網絡眾籌的制度建設。

  (作者為北京師范大學社會公益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依法監管,規范行善

  張凌霄

  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個人求助是指個人因自身或家庭成員出現困難,通過各種渠道、各種方式向社會求助的行為。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發起求助的個人資質,但對於互聯網服務平台來說,需要履行法定義務,做好風險提示,明確告知公眾個人大病求助不屬於慈善募捐,信息真實性由發起人負責。然而在現實中,由於個人大病求助規模較大,平台審核甄別力量有限,家庭財產狀況核查比對渠道匱乏,信息公示的環節往往被虛置。

  但這並不意味著沒有法律約束。對求助發起人而言,個人求助雖然沒有納入慈善法律體系監管,但屬於民法總則、合同法、刑法等法律的調整范圍。如存在惡意籌款等行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捐贈者而言,對個人求助進行網絡捐款的行為,屬於民法上的附義務的贈與行為,捐贈者的捐贈是附帶條件的:求助者所有發布的信息是真實的、准確的,所有的捐贈款項都應用於治療或指定目的。如果個人求助者違反了以上條件,捐贈者則有權撤銷捐贈,並追究個人求助者的民事責任。

  (作者為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主任、中國慈善聯合會法律顧問)

  創新模式,守護信任

  駱振心

  無論是募捐還是眾籌,這些社會救助形式都依賴於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模式。這些幫扶方式屬於事后救助,對救助雙方沒有硬性約束,還存在一些模糊地帶,存在風險隱患。

  社會救助有多種渠道,隻有在制度設計上守正創新,才能有效守護信任,呵護善意。目前,業界正在探索以互助機制為特征的事前救助,既可以防止投機行為和捐贈過度,又兼顧科學性和公平性。比如,有平台利用信用評估、健康協議、互助規則等方式,嘗試解決救助雙方的信任難題﹔有機構使用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設計更加合理的捐助體系,精准調配互助資源,為慈善事業打開新的發展空間,等等。可以說,隻有不斷創新社會救助模式,持續優化救助手段,才能為公益事業注入發展動能,安放好每一分愛心和善意。

  (作者為亞太智庫研究員) 

  《 人民日報 》( 2019年06月06日 09 版)

(責編:段星宇、董曉偉)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