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寄養家庭評估,需規避細節性傷害

張西流

2019年05月28日09:30  來源:齊魯晚報
 
原標題:寄養家庭評估,需規避細節性傷害

  5月27日,在民政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民政部兒童福利司副司長趙泳介紹,民政部近期出台《家庭寄養評估》標准,明確要求寄養家庭的成員都應該沒有不良嗜好、沒有犯罪記錄﹔家庭和睦,鄰裡關系融洽,且家庭成員一致同意家庭寄養﹔每個寄養家庭寄養兒童的人數不應超過2人等。

  2014年12月1日,《家庭寄養管理辦法》正式實施。相較2003年制定的《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新規擴大了寄養兒童范圍,同時提高了寄養家庭的准入門檻﹔突出體現了“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在規范化、人性化和保護兒童利益方面都比此前的法規有了較大進步。特別是,在此基礎上,民政部近期出台《家庭寄養評估》標准,進一步提高了寄養家庭准入門檻,如要求家庭和睦、鄰裡融洽等,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障被寄養兒童的基本權利,有助於他們生活無憂、健康成長。

  其實家庭寄養並不是件新鮮事,監護權在民政部門、撫養在民間家庭的這種模式前已有之。它是現代社會的需要,給流浪、孤殘兒童一個“家”,良好的家庭環境讓孩子們重新感到了家的溫暖,重新有了歸屬感和安全感。但是各地在探索過程中遇到了不少問題。不可否認,過去因兒童寄養缺乏規范,導致亂象叢生。最典型的例子是,2011年6月,在公安部挂牌督辦的兩起重大販嬰團伙案中,被解救出來的29名嬰兒,因為無法找到親生父母,仍舊隻能繼續寄養在買主家裡。殊不知,讓被拐兒童寄養在買主家裡,不僅縱容了收買兒童的不法行為,影響了打拐效益,而且有違兒童寄養的制度善意。

  可見,寄養家庭評估,需規避細節性傷害。首先,強調寄養家庭的優越條件及睦鄰環境,特別是主要照料人的綜合素質,進行事前評估、事中監督和事后考評,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否則,不排除有的家庭受功利驅使,對被寄養兒童“重寄輕養”,或“寄而不養”,甚至打罵虐待,實施家庭暴力。可見,出台《家庭寄養評估》標准,實際上是一種監督機制,並監督兒童寄養全過程,使更多有愛心、有條件的家庭,參與到愛心關懷中來。

  其次,兒童寄養的本質是社會救濟,形式是政府“花錢買服務”,費用不僅包括被寄養兒童生活和教育的基本費用,也包括寄養家庭適當的服務報酬。因此,地方政府應加大對寄養兒童保障的投入,確保被寄養兒童不因政府“斷炊”而遭受“飢荒”。特別是,嚴格執行《家庭寄養管理辦法》及《家庭寄養評估》標准,嚴把寄養家庭“入口關”。否則,如果選錯寄養家庭,不僅將公共資金打了水漂,而且有可能將困境兒童送入了虎口。

(責編:段星宇、仝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