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以刑法威懾筑牢食品安全防火牆

2019年05月22日07:58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以刑法威懾筑牢食品安全防火牆

  刑法懲治有助最大限度遏制制假售假犯罪,推動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為直接入刑,抓住了源頭保障食品安全的“牛鼻子”。一旦刑法對制假售假犯罪行為的威懾成為常態,食品安全監管水平和保障水平顯著提升將成為現實,公眾吃上“放心食品”的願景也將切實可期。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近日發布。《意見》為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戰略提供目標指向和基本遵循,有利於加快建立食品安全領域現代化治理體系,提高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的監管能力,提升食品全鏈條質量安全保障水平,切實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意見》提出,要研究修訂《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制度,修訂完善《刑法》中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刑罰規定,大幅提高違法成本,並加快完善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推動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為“直接入刑”。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盡管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總體形勢不斷向好,但導致食品安全隱患叢生的制假售假問題仍未得到徹底解決。相比於其他食品安全隱患,源頭上的制假售假行為因為隱蔽性強監管難度大,往往最容易成為打擊的盲點,加之司法實踐中客觀存在的取証難、入罪難、追訴難等問題,更是讓源頭上的制假售假行為難以及時被懲處。在此現實語境下,將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為直接入刑,用刑法的威懾筑牢食品安全源頭“防火牆”,實乃題中應有之義。

  “法者,治之端也”,維護食品安全,須臾離不開法律的威懾尤其是刑法的威懾。雖然目前我國對於食品安全領域違法犯罪的依法懲治已經有了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但無論是刑法修正案(八),還是被譽為“史上最嚴”的新食品安全法,以及最高法、最高檢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沒有將源頭上的制假售假行為直接納入刑法懲治范疇。刑法懲治不力,不但讓制假售假者逍遙法外有隙可乘,也導致刑法對食品安全犯罪的震懾效果不彰。完善刑法相關規定,將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犯罪直接作為刑法懲治對象,具有從源頭上保障食品安全的兜底意義。

  客觀而言,盡管刑法並非懲治食品制假售假犯罪行為的唯一良方,但刑法懲治有助最大限度遏制制假售假犯罪。當前,我國食品領域的制假售假已成為嚴重危害公眾健康的毒瘤,刑法有必要對這種犯罪的打擊邁出更大步伐。

  我國現行刑法對制假售假犯罪的起刑點是銷售金額為5萬元,對制假售假過分強調犯罪金額,忽視了制假售假者的主觀惡性和犯罪故意,以及其行為所產生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導致一些司法機關在定罪量刑時,容易出現“唯銷售金額論”傾向,不但難以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刑罰原則,而且容易讓制假售假者成為刑罰懲治的“漏網之魚”。

  故此,隻有將制假售假行為直接入刑,才能真正讓制假售假者付出高昂代價,從而充分發揮刑法的震懾作用,進而倒逼其在刑法的高壓威懾面前不敢越雷池半步。如果刑法對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的打擊遺漏了源頭上的制假售假行為,即使能夠起到一定威懾作用,但其效果也會大打折扣,最終隻能是治標不治本。

  “欲流之遠者,必浚其泉源”,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任何環節的失守都會留下致命的隱患,源頭上的防范無疑更具有防患於未然的作用。直接推動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為入刑,不僅可以從源頭上筑牢食品安全的防火牆,而且可以更好地發揮刑法的教育引導功能,倒逼有制假售假歪念的不法之徒循規蹈矩,進而推動食品走向更高的安全境界。

  從這種意義上講,推動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為直接入刑,抓住了源頭保障食品安全的“牛鼻子”。一旦刑法對制假售假犯罪行為的威懾成為常態,食品安全監管水平和保障水平顯著提升將成為現實,公眾吃上“放心食品”的願景也將切實可期。

  本報特約評論員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