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對藥品代購不“一刀切”,給患者更多希望

王學鈞

2019年05月09日08:48  來源:齊魯晚報
 
原標題:對藥品代購不“一刀切”,給患者更多希望

  對藥品代購者而言,這堪稱一次暖心的表態。在日前召開的懲治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新聞發布會上,江蘇省檢察院相關負責人公開表示,對於“陸勇”一類的犯罪嫌疑人,江蘇檢察機關綜合各方面因素,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

  “陸勇案”之后,“陸勇”已成為一類藥品代購者的代稱——他們從國外為人代購某些藥品,而根據我國現行藥品管理法,這些藥品“以假藥論”。按照我國現行刑法的相關規定,“陸勇”們的行為已涉嫌犯罪。雖然經由多方努力,陸勇本人最終被免予起訴,“陸勇”們所面臨的“險情”卻沒有因此而解除。從這個角度看,江蘇檢察機關明確表示,在辦理“以假藥論”的案件時,堅持依法慎重處理、區別對待,充分考慮個案的具體情況,權衡行為本身對國家藥品監管秩序的實際破壞與對患者生命權、健康權的維護之間的關系,對“陸勇”一類的犯罪嫌疑人“不簡單追求刑事打擊”,“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一定程度地消解了“陸勇”們的“險情”,表現出了一份可貴的謙抑與審慎。

  如果各地都能這麼“體貼”,“陸勇”們也許就會少一點兒困窘,多一點兒從容。但是,這種“體貼”顯然不足以解決由來已久的藥品代購難題。早在陸勇無罪釋放之初,大家就已經看到,從法律層面實施某些重大改變已是無法回避的治理課題。

  的確,該是從法律上為藥品代購“鬆綁”的時候了。根據我國現行藥品管理法,依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藥品,按假藥論處。我國現行刑法將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該條第二款直接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照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不僅如此,《刑法修正案(八)》還對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做了修改,取消了“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要件。這樣一來,不但從海外代購不少“真藥”成了“假藥”,而代購這些藥品也成了一種行為罪——不管代購藥品是否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隻要有這類藥品代購行為,就相當於坐實了犯罪。

  在某種意義上,“陸勇”們的涉嫌犯罪成了某種必然。一邊是對“物美價廉”的海外藥品的剛需,一邊是明確而冷峻的法條,對相當一部分藥品代購者而言,不涉嫌犯罪實在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既有的某些法制設計不僅讓藥品代購“動輒得咎”,也會讓司法人員作難——即便他們基於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的“優先考慮”,真心想為“陸勇”們“去罪”,也會面臨著巨大的障礙。

  面對一個又一個的“陸勇”,與其一次次被動而艱難地在司法環節“打圓場”,不如下定決心,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一次“調整”,為藥品代購營造一種更寬鬆的法律環境。據說,現在很多重病患者已經買不到需要海外代購的救命藥了。這也從一個側面提醒我們,關於藥品代購的法律“調整”不能再拖下去了。

(責編:段星宇、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