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把“戒尺”還給老師應強化操作性

夏振彬

2019年04月18日08:38  來源:廣州日報
 
原標題:把“戒尺”還給老師應強化操作性

  老師不敢懲戒學生,近年來頻頻引發熱議。日前,《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公開征求社會意見。草案中明確了中小學教師的管教權,提出:“中小學教師對學生上課期間不專心聽課、不能完成作業或者作業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課紀律等行為可以採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

  子不教,父之過﹔教不嚴,師之惰。過去,教師享有很高的權威,懲戒學生乃天經地義。對於罰站、面壁等懲戒措施,學生、家長也理解、認可。一些家長甚至會“懇求”老師,孩子不聽話就好好管。現在呢?隨著未成年人保護法規細化,人們權利意識增強,孩子在家庭裡的“地位”攀升,一些家長對學校懲罰的容忍度悄然變低,輕則挺身而出、討要說法,厲害的會大動肝火、鬧出大動靜。如此一來,一些老師自然會“明哲保身”、謹言慎行。

  “凡學之道,嚴師為難。師嚴,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敬學。”教師的價值,絕不只是傳播知識,更要塑造靈魂、培育新人,而適度的懲戒、管教至關重要。也因此,近年來,類似“把戒尺還給老師”的呼吁頗多,賦予老師合理的懲戒權幾成共識。然而問題在於,這些“好意”教師們隻能心領﹔沒有法律撐腰,教師仍會心存顧慮。

  制度是管長遠、管根本的。以法律的形式對管教權進行明確,屬於為教師群體賦權,為他們“壯膽”、撐腰。這一嘗試,不僅是對教師的保護,更是裨益學生之舉。當然,能否把“戒尺”用好,還有兩個重要問題。一是可操作性。“圖難於其易,為大於其細”。隻有細化、明確化,才更有可操作性。比如草案明確指出可以採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那具體可以如何懲罰?“清單式”管理或許難以實現,但至少可以將一些原則性的內容予以明確,比如不能造成身體損傷,不能採取人格侮辱,不能影響學業,等等。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厘清邊界,才能把握好尺度,才能將管教權落到實處。

  二是“環境”。“戒尺”如何用、能否用,既是尺度問題,更是家校互動的問題。有些家長將老師的懲戒視為受“欺負”,甚至覺得上學是購買了教育服務而不是來受氣的……思想是行動的先導,隻有取得共識,才能為教育懲戒提供相對寬鬆的環境。為此,切實做好宣傳引導、對話溝通,讓更多家長從內心深處明白管教的必要性,非常重要。

(責編:苗楠鈺(實習生)、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