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報:禁用“近視治愈”等詞匯,這很科學

張田勘

2019年04月10日08:08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禁用“近視治愈”等詞匯,這很科學

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等6部門聯合發文,要求規范兒童青少年近視矯正,加強監管,不得在開展近視矯正對外宣傳中使用“康復”“恢復”“降低度數”“近視治愈”“近視克星”等宣傳用語。

在宣傳用語中禁用“近視治愈”等詞語的理由是什麼?文件引用了專家的意見,在目前的醫療技術條件下,近視不能治愈。顯然,這是一個站得住腳,也有充分科學依據的理由,尤其是對近視而言。近視的原因,科學研究直到現在都還沒有弄清楚。

調查表明,20世紀50至60年代,中國人口僅有約10%~20%的人近視。但是,到了2015年,中國青少年中近視的比例高達90%。對於中國兒童和青少年為何有如此高的近視率,研究人員一直在探討,有過多種假說和理論,包括遺傳和先天性原因、學業太重、學習方法不當、使用電腦和手機時間太長以及最近提出的戶外活動少等原因。

然而,近視的這些成因都受到不同研究或大數據的質疑,隻有戶外活動少這個原因逐漸有比較廣泛的認同——人們在戶外能獲得較多的自然光線,無論是孩子還是成人,都可能因為自然光線接觸較少而產生近視。

當然,這個假說也還需要更多的研究來証實。但至少說明,在近視的成因尚未完全弄清之前,聲稱近視治愈顯然是沒有根據的。現代醫學要對病因和病理充分了解后,才能採取對症治療的方法,獲得較好的療效。

不只是對於近視這一疾病需要禁用“治愈”或“治愈率達多少”等類似的宣傳廣告語,就連其他疾病也是如此,而且這樣的禁止也應一以貫之地體現在廣告及宣傳語的管理中。廣告法規定,產品廣告中禁止使用有效率和治愈率詞語。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印証內容的,應當真實、准確,並標明出處。印証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標識。

問題在於需要區分兩種領域的信息交流和言語表述,一種是科研和學術的表述,另一種是公共領域的宣傳和廣告。科研和學術的表述和交流是指發表於正式學術期刊的研究結果,或者在學術會議上所作的報告,其中當然可以採用治愈率是多少等字眼。但需要明確的是,任何科研都是有局限的。

具體到醫療上,如果某一臨床治療研究納入了100名腫瘤病人,採用了某種治療方法,有60人產生了療效,當然可以說有效率是60%。隻不過這是一項研究結果,而且是有多種條件限制的,不能直接將這樣的用語復制到宣傳和廣告語中。如果在宣傳和廣告語中稱某種方法治療腫瘤有效率達60%,就是不真實,就是以偏概全。

而廣告宣傳語不會對某一研究的條件進行全面說明,比如人數、適用范圍、有效與顯效的區別、有效期限等,如此,會誤導無數病人。這也是廣告法明確禁止宣傳療效的原因。

還有一些更殘酷的理由是公眾現在並不了解的,即科研和學術探討的結果,也有相當部分是以偏概全,以少數代替多數,呈現並不真實的結果。例如,即便發表在世界著名刊物CNS(《細胞》《自然》《科學》)上的生物醫學研究結果也有相當一些是無法重復和可驗証的,比如心理學的研究(對100項心理學研究結論進行重復,61%不能証實),因而是不可靠的。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不相信科學和不去尋求幫助,而是要尋求有較多科學驗証的比較靠譜的幫助,包括醫生和技術。如果有近視,需要到正規醫院的眼科去診治,同時兒童青少年可以通過增加戶外活動時間等方式來預防、控制和減緩近視。

(責編:苗楠鈺(實習生)、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