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以訊問合法性核查防范冤假錯案

本報特約評論員

2019年02月13日08:28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以訊問合法性核查防范冤假錯案

  訊問合法性核查制度作為程序正義的重要內涵,理當予以盡快落實。這樣方能用可操作的制度去偽存真,查明案件真相,發現刑訊逼供並排除非法証據,盡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錯案。在維護犯罪嫌疑人權利的同時確保司法的程序正義,輸出實體公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制定下發《2018—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提到,健全完善檢察機關法律監督體系。《改革規劃》還提到,完善對扣押、凍結等偵查措施的監督機制。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

  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訊問合法性核查制度,如今,隨著司法改革的深入推進以及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日趨重視,這一制度再次提上議事日程。客觀而言,及時構建該項制度以及對該項制度的有力落實,無疑可以盡最大限度地防范冤假錯案,避免無辜者蒙受冤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於2016年10月11日聯合印發的《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指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証情形,並同步錄音錄像。此所謂合法性核查制度,即由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在重大案件偵查過程中的訊問合法性予以核查。

  此項制度看似不起眼,實則既是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職責,也是防范冤假錯案的重要屏障。通常而言,通過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能夠在第一時間獲取刑事案件的關鍵信息,如犯罪第一現場、作案凶器、被害人特征、作案動機、是否有同伙等,進而推動案件的偵破進度和辦案效率。

  這決定了無論是法學理論界還是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均非常重視有著“証據之王”的口供的搜集和運用。在“重口供、輕物証”的傳統偵查觀念影響下,難免出現一些刑訊逼供、非法取証等違法辦案情形,甚至導致冤假錯案發生。大量事實和教訓証明,刑訊逼供恰恰是冤假錯案的“最大制造者”。

  應當認識到,雖然冤假錯案只是個例,但對蒙冤者而言,無疑是天大的不幸,也讓法律和正義蒙羞。從這方面來講,推動建立訊問合法性核查制度的作用和意義顯得尤為重要。根據有關規定,經核查,確有刑訊逼供、非法取証情形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排除非法証據,不得作為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根據。這決定了,一旦查實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過程中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証情形,該証據就可能被排除。該“口供”就將成為廢紙一張,無法作為定案依據進入審判程序,呈向法庭。

  該項制度的落實,無疑將有力地發揮制約作用,倒逼偵查機關認真負責、依法依規偵辦案件,減少刑訊逼供現象,有效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同時,訊問合法性核查制度的提出,凸顯出檢察機關職能定位的轉變,即從之前“重打擊犯罪,輕保護權利”逐漸到“打擊犯罪與保護權利並重”的跨越。

  檢察機關不再先入為主地認為犯罪嫌疑人有罪,對偵查機關的所有証據“全盤照端”,而是對訊問合法性先行核查,還將有力地提升案件質量。即通過對相關証據的過濾,剔除掉缺陷乃至瑕疵証據,提升案件整體証據的質量和証明力,讓每一起案件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成為經得起歷史檢驗的“鐵案”。

  公正是司法的終極價值,而司法程序的公正合理,無疑是實現實體正義的必由之路。訊問合法性核查制度作為程序正義的重要內涵,理當予以盡快落實。這樣方能用可操作的制度去偽存真,查明案件真相,發現刑訊逼供並排除非法証據,盡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錯案。在維護犯罪嫌疑人權利的同時確保司法的程序正義,輸出實體公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責編:苗楠鈺(實習生)、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