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過年租友”別越了法律雷池

李英鋒

2019年01月29日07:57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過年租友”別越了法律雷池

春節一天天臨近,為了應付家人催婚的租友市場再次“火”起來,各大社交平台相繼出現租女友、租男友的相關信息,租友網站、租友APP也火熱起來。然而在眾多受訪者中,多數人都有過被騙定金、路費的經歷,相關的報道也時常見諸媒體。記者調查發現,目前租友平台幾乎不審核用戶信息,充值為會員后還可對原本保密的他人信息進行查看,一些平台甚至暗藏色情服務信息。

過年租友的現象已經存在了多年,而今,租友市場依然熱鬧,且借助互聯網的發展衍生出不少新的媒介和形式。過年租友,心態各異,有人為了應付家人的“春節拷問”和催婚壓力﹔有人為了錢財﹔有人為了“吃喝玩樂”﹔有人則為了“你懂得”。

誠然,法律並未禁止過年租友,根據法無禁止則許可的原則,過年租友應該有生存的法律空間。實際上,過年租友並不是人身租賃關系,而是一種勞務雇佣關系,在民事法律的調整范疇之內。如果雙方達成出租合意,所作約定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能夠依約履行合同,則租友行為具備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護。即便雙方因“租”生情,在協議期間你情我願地越過了“雷池”,發生了非交易性質的性行為,也屬於兩個人之間的私事,依然在法律底線之上。而如果雙方因此進一步發展成為真正的男女朋友關系,更是好事一樁。

但不得不承認,過年租友行走在法律和道德的邊緣、模糊地帶,存在著很多違法風險點。比如,一方在收取對方的定金、預付款、路費等費用后,或者在訂約過程中因吃喝、住宿、購物等“消費”了對方之后,卻沒有與對方正式簽約,或者沒有履行本方義務,就屬於失信或違約,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違約責任﹔一方以“出租自己”為幌子故意騙取對方的相關費用,就有合同詐騙之嫌,甚至涉嫌犯罪﹔雙方按照租費金額約定“租賃期間”性行為的有無、次數,或者對性行為進行加價約定,或者以租友名義赤裸裸地提供色情服務,就是賣淫嫖娼,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當然,司法案例告訴我們,租友還存在著盜竊、強奸、人身傷害等其他風險。另外,一些租友平台泄露用戶信息也是一種風險。

有償交友有風險,過年租友需謹慎。出租方、求租方以及租友平台都應該看清並注意控制規避租友的風險,恪守法律底線,履行必要的法律義務,尊重他人合法權益,不越法律雷池。而公安、網絡監管等部門則應該依法打擊與租友有關的賣淫嫖娼、泄露隱私等行為,規范租友行為以及租友平台的運營管理行為,教育引導相關人群理性租友,為合理的租友行為創造一個安全放心的環境。

過年租友是一個善意的謊言,租得了一時,租不了一世,租友畢竟不是長遠之計,想要真交友、長交友,還得擴大朋友圈,積極參加社交活動,擺正擇偶心態,該出手時就出手,及時選擇合適的“麥穗”。不管是家庭還是社會,都該對年輕人的婚戀性交友情況給予尊重和寬容,減少“拷問”和催婚的壓力。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