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報:對地鐵“鳳爪女”真就束手無策嗎

譚伯鳴

2019年01月24日08:13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對地鐵“鳳爪女”真就束手無策嗎

  據媒體報道,近日,一女子乘坐北京地鐵13號線時在車廂裡進食,殘渣掉了一地,還把袋子扔到了地上,這種行為引來公眾譴責。有人辨認出此人與曾經鬧得沸沸揚揚的上海地鐵吃鳳爪的女子高度相似。

  不過,最令公眾不解的是,對這種寡廉鮮恥、明顯違背公德的行為,地鐵運營方卻表示無能為力。上述報道稱,北京地鐵工作人員表示,乘客在地鐵上吃東西並亂扔垃圾的行為,屬於個人素質范疇,並不能用強制手段進行約束,“地鐵工作人員沒有處罰權”,並且,“因為不少乘客有低血糖,這給地鐵內禁止飲食帶來了一定難度”。

  在地鐵上吃東西並亂扔垃圾的行為,的確與個人素質相關。但是,當因個人素質所致行為與公序良俗發生沖突時,這種行為也就不再局限於個人素質的范疇,而成為與公共利益相關的問題。對於在地鐵車廂裡發生的一些由個人素質所致的不良行為,“地鐵工作人員沒有處罰權”,地鐵運營方“不能用強制手段進行約束”,這都不假。但是,除了處罰權、強制手段,地鐵運營方和地鐵工作人員對類似影響公眾利益的不良行為真的就束手無策,真的就可以放任不管嗎?難道個人素質養成、公共道德培養以及公序良俗的形成,都要靠賦予有責方以“處罰權”以及行使“強制手段”的權力,非此就不能維持一個良好的公德狀態嗎?難道勸告、說理就真的毫無用處嗎?

  至於有人提出現行《北京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並沒有禁止在地鐵內飲食的規定,其實也是強辯之詞。許多因個人素質而致的不良行為,比乘客守則所列舉的不良行為還要等而下之,這些不可為之事已是社會公德的默認禁忌,一個守則不可能將其盡列其中。因此,並非守則未列入的行為就是可以放任的行為。而“低血糖”一說,就更是難以成立。那些明確規定在車廂內不可飲食的國家和地區的地鐵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運營方,難道就沒有考慮到低血糖乘客的需要,不體貼乘客嗎?

  實際上,地鐵乘客中,有低血糖的乘客毫不稀奇,有違背公德的乘客也不稀奇,問題在於當這樣的乘客出現時,作為對此負有一定責任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運營方——盡管沒有“處罰權”和“強制手段”,都應該有相應的應對措施,為乘客提供必要的服務或制止相關乘客的違反公德公序的行為。由上述報道,一個連乘客都出面予以譴責和制止,違反公德的行為人顯然也自知行為不當而換了車廂的事情,到了本該對此負有責任的地鐵運營方那裡,怎麼反倒對這種違反公德的行為顯得那麼大度,那麼寬容了呢?這種大度和寬容,又將那些敢於出面譴責和制止這種行為的乘客置於何地呢?

  社會公德的大面積潰瘍往往始於人們並非不可以忍受的個別“小事”。在此,對公序良俗負有維護、維持責任的機構,其對這種“小事”的態度及其應對,對公眾尤其具有示范作用。如果今天認為吃得一地渣子的乘客是因為“低血糖”,那麼明天就會原諒對機體器官控制力尚弱的孩童隨地便溺,再后還可把更加嚴重的缺德行為歸結為“心情”。而社會公德就是在這種大度和寬容的卸責中惡化至潰瘍而積重難返。

   (作者:譚伯鳴,系媒體評論員)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