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給老字號戴上“法律護身符”

李英鋒

2019年01月23日08:17  來源:工人日報
 
原標題:給老字號戴上“法律護身符”

  近日,百年老字號“周欽公流亭豬蹄”生產商青島鑫復盛餐飲有限公司因在京東商城上銷售“流亭豬蹄”,被青島波尼亞食品有限公司一紙訴狀告上法庭。原告認為,相關商標“流亭豬蹄”已於2017年6月14日被依法核准注冊,波尼亞擁有商標的專用權,被告構成商標侵權。(見1月21日《法制日報》)

  近年來,很多老字號像此案一樣被法律意義上的注冊者告上法庭。作為一種商業概念、消費概念,老字號並不是像注冊商標那樣的法律概念,受法律保護的范圍有限。盡管相關部門和地方曾出台過保護老字號的意見與規范,但都屬於紅頭文件或政策的范疇,並不在法律法規序列內。加之不少老字號傳承者缺乏品牌注冊意識,而我國實行企業名稱分級注冊制(一家企業的字號專用權或企業名稱專用權隻限於本級企業登記機關范圍內),老字號很容易被其他商家甚至境外商家搶注商標、被登記機關轄區之外的異地商家“傍名牌”。

  在法治社會,要保護好老字號,就得給其戴上“法律護身符”。首先,應制定保護老字號的法律法規。目前,商務部正在擬定老字號認定和保護管理辦法,這固然是種進步,但作為一種規章,其層級效力依然不夠,仍有必要制定層級更高的法律或行政法規。

  第二,應界定老字號的法律性質和權利邊界。《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企業名稱權顯然屬於在先權利的一種,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如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按照企業名稱予以保護,而老字號是公眾熟知的字號,當然也屬於在先權利。法律有必要明確老字號的專用權,禁止他人在申請商標或企業名稱時作相同或近似使用。

  第三,明確老字號評定的法律標准和流程,明確主管部門,建立老字號保護庫,在市場監管、商標、商務、法院等部門之間建立老字號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引導經營者增強老字號保護意識,積極申請商標注冊。

(責編:苗楠鈺(實習生)、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