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非法拘禁他人6年獲刑6年,罪責不相稱

2019年01月20日08:24  來源:新京報
 
原標題:非法拘禁他人6年獲刑6年,罪責不相稱

  非法拘禁、虐待52名男子罪犯所獲刑罰還不如前者失去自由時間長,這不合理。

  據媒體報道,黑龍江省依安縣90后男子孫海達等52名男子,過去幾年來被四個犯罪團伙控制,他們每天干苦力至少12小時,有時連干兩三個通宵﹔沒有工錢,不能與外界聯系,不能喊累,更無法逃離。時刻為他們准備的,是監工的拳頭、木棍和鐵鉤。

  這些犯罪分子受到應有處罰是少不了的。但2019年1月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系列刑事判決書顯示,四個團伙的13名犯罪分子因犯強迫勞動罪,被一審法院分別判刑1年至6年。

  也就是說,其中作為主犯、獲刑最重的不過是6年有期徒刑,而孫海達等52名男子被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時間也是五六年。這就是說,獲刑最重的犯罪分子所獲刑罰時間與他們非法剝奪他人自由的時間基本一致,甚至不如后者。

  這顯然有罪責不相稱之嫌。我國《刑法》第244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個犯罪團伙非法拘禁52名男子期間,他們對受害人用“爐鉤子”進行毆打,把人打至抽搐、吐血乃至長期超負荷勞動致人生病而死等更為惡劣情節,這些無疑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情況,應當頂格處罰才對。

  更何況,這種行為構成犯罪競合,因為非法控制他人、使人無法逃離,還同時觸犯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揆諸現實,有些判決之所以引起輿論嘩然,就在於出現了與公眾常識背離的罪責刑不相符:對一些危害性大的犯罪行為進行輕判。這本不該出現。

  □吳元中(法律工作者)

(責編:朱江、袁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