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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割高空作業工安全繩該當何罪?

蔣萌

2019年01月18日16:49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業主割高空作業工安全繩該當何罪?

背景:近日,一裝修師傅在湖北武漢沌口某小區16樓進行高空作業時,因不慎弄臟業主晾晒的衣服,被業主割斷備用安全繩。師傅下跳過程中受到皮外傷,所幸未釀成更大安全事故。目前,該業主晉某已被行政拘留。該事件在網上引發熱議,涉事業主備受指責。

新京報發表張新年的觀點:備用安全繩被割斷后,之所以沒有造成嚴重的傷亡后果,是因為涉事裝修師傅反應迅速積極自救的結果——“擔心自己身上的主安全繩也被對方割斷,遂順著安全繩立即往下跳”。雖然本案中涉事裝修師傅僅受皮外傷,但顯然不能僅以受害人的傷情結果來進行定性,更應該考慮到,涉案業主存在致裝修師傅生命安全於不顧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當地警方對其以“涉嫌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為由給予行政處罰的決定,顯然值得商榷。《刑法》規定,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稱為故意殺人罪,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而在本案中,涉案業主“一言不合”就割斷安全繩的行為,既具備“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又有動手割繩的客觀行為,符合該罪名的主觀和客觀要件。《刑法》還規定,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如果涉事裝修師傅對警方給予對方的行政拘留的處罰不服,可申請行政復議,主張撤銷處罰決定,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受理,或者直接向法院進行刑事自訴,要求依法處理割繩人。當然,該涉案業主是否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未遂)被處以刑罰,還需要當地警方進一步的調查,最后由法院來裁判。“一言不合”就割斷他人安全繩的行為,實在太過沖動,也該付出相應的代價。

小蔣隨想:只是被弄臟了衣服,就以威脅乃至扼殺他人生命作為報復,已不是小心眼那麼簡單,而是一種嚴重的戾氣。這樣的人有沒有心理問題,值得關注。不過,即便存在心理問題,也不代表其就是精神病人,不意味著其就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應有的懲處,其還是要承擔。在本案的定性與定罪上,確實存在爭議。業主割斷裝修工人的備用安全繩,而不是主安全繩,未必是出於惡意程度低,也可能是分不清主次。其沒有將兩條繩子一起割斷,倒是一個關鍵點,此舉在客觀上令裝修工沒有墜亡,也算是“救”了割繩業主自己。否則,要是真摔死了人,就沒什麼定性爭議了,肯定是故意殺人。就現在的處罰來看,僅僅是行政拘留,沒有上升到刑事追責層面,或許是警方因為其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留情”。但割繩行徑,算不算有故意殺人的企圖,裝修工人是否打算息事寧人,如果真的較真兒,還得兩說。對於此事,某些旁觀者可能會有“沖動是魔鬼”的感想。但是,思維正常的人,對於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不能做的,哪些維權是可行的,哪些是害人害己的,應有最基本的辨識,並且約束自己。自身安全沒有受到任何威脅,能有多沖動?再怎麼沖動,也不是肆意妄為的理由。面對極端個案,某些人還可能發出“社會怎麼了?”的疑問。我想說,不要試圖把個體的戾氣動輒上升至社會層面,也不要試圖讓社會為個別人的丑陋“負責”。那不是有價值的反思,倒像是轉移視線和推卸個體責任。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 。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 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

(責編:段星宇、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