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肇事逃逸墜亡豈能怪警方緊追不舍

史奉楚

2019年01月07日07:55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肇事逃逸墜亡豈能怪警方緊追不舍

  2018年12月30日,浙江舟山的郭某因酒駕肇事后逃逸,交警追到家中敲門要求其配合調查,郭某從10樓攀繩下樓,不慎墜樓身亡。根據現場勘查及調查,郭某系在家中陽台外利用繩索下樓過程中不慎墜樓。經檢驗郭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58mg/100ml。經進一步調查取証,証實郭某為該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嫌疑人。郭某家人曾質疑警方執法,稱出現墜樓的結果是因為交警對他進行精神壓制,引發其情緒緊張暴躁才導致他慌不擇路。

  毋庸置疑,郭某的墜樓身亡絕對是一起悲劇,給其家人帶來了無盡悲傷,但應認識到,這一本不該發生的悲劇,與郭某的肇事逃逸有著最直接的關系,其應該為這一后果自行承擔責任,而非苛責於警方的追趕、敲門等正常執法行為。這一事件無疑有著非凡的警示意義,即隻有配合正常的執法行為,方能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肇事逃逸是既違法又突破道德底線的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肇事逃逸的最高可處2000元罰款、15日拘留,且吊銷駕照,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照。如果造成一人死亡且有逃逸行為,可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因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現實中,如果肇事者逃逸的話,將會加劇破案難度,容易讓受害人找不到肇事方,損失無法彌補,引發更多的矛盾和沖突。

  由此可見,追趕肇事逃逸者,不僅是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和義務,更是公民的道德義務。尤其是在實踐中,肇事逃逸的情形中,行為人往往存在著醉駕、頂包等嫌疑,假使不及時追查逃逸車輛和駕駛人,不僅會帶來無法查清真正的肇事人、肇事人是否醉駕等事實,更可能導致根本查不到肇事人等極端后果。從這方面來講,追趕逃逸者就不僅是公安機關的權力,更是其不可推脫的責任。如果因未及時追查逃逸車輛和駕駛人而帶來嚴重后果的話,則應承擔失職失責的后果。

  縱觀此事件,先有警方追趕肇事者直至其家門口並敲門要求其配合調查,后有肇事者在家中陽台外利用繩索下樓過程中不慎墜樓。表面上看,警方的追趕和敲門行為在先,逃逸者墜樓事件在后,但時間上的先后關系並不必然代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逃逸者墜亡的主要原因在於其肇事逃逸並為繼續逃逸而利用繩索下樓,而非追趕行為。既違法又無德的逃逸在先,依法履行職責的追趕在后,沒有逃逸,也就沒有迫不得已的追趕。如果死者能夠待在事故現場不逃逸,或者在警方敲門后意識到能夠幡然醒悟,也就不可能發生悲劇。

  值得注意的是,此事件發生后,經調查,處警人員的整個執法過程符合法律規定,與郭某的死亡后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可以說,這一調查結論讓身處復雜一線的執法人員吃了顆定心丸,不再因動輒得咎而擔驚受怕,也讓違法者認識到“反咬一口”已經沒有市場。進而強化“正能勝邪,邪不壓正”的社會規律,讓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不再畏首畏尾、毫無底氣,而是敢於及時處置違法行為,修復受到損害的社會秩序和公民權利。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