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處理“霸座”不能總是調解了事

殷國安

2018年12月26日07:59  來源:工人日報
 
原標題:處理“霸座”不能總是調解了事

  據《北京日報》報道,12月22日下午,北京喜劇院一演出開幕前,一名女觀眾不願對號入座,工作人員勸解無效,雙方發生言語爭執。直到劇場工作人員報警,經警方調解,該觀眾才離開了不屬於自己的座位。此事導致演出延遲開場約10分鐘。

  最近,火車上霸座的事比較多,現在連看劇也霸座了,可見這股歪風有多嚴重。

  霸座,是道德和文明問題,也是法律問題。從合同法的角度看,人們購買的車票、戲票就是一份合同書,票上載明的座號就是合同約定的位置,雙方應該根據合同履行。購票者不按票上的座位入座,就是違約,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同時,不按號入座,引發糾紛,影響交通或劇場正常運營,也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的范疇,輕者要被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后果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霸座,相關單位多會強調自己沒有執法權,隻能進行勸阻,這是事實。劇場工作人員對於霸座隻能勸說,勸說無效就得報警,由警方出面處置。當然,鐵路部門有鐵警,可以自行處置。

  問題是,當相關單位對霸座者報警后,警方該怎麼辦?此番事件中,警方採取了調解的方式。這讓一些觀眾很不滿意,他們認為應該採用更高效的辦法,強行將違規者帶離現場。因為其已經影響演出10分鐘,繼續勸說會造成更大影響。不得不說,這對警察執法的分寸、標准提出了更高要求,因為,若直接強制帶離,或許會有人指責警方簡單粗暴。

  此外,不知這位霸座者是否受到了相應的法律制裁。對類似行為,警方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考慮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甚至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所以,對霸座行為的處置,應該明確兩點:一是,對管理單位來說,經勸阻無效就應立即報警,而不能因“沒有執法權”便聽之任之﹔二是,警方出警后,應果斷執法,不僅要及時排除霸座的“險情”,而且要以儆效尤。

  觀點補充

  統一的法律規制在路上

  馮海寧

  針對火車上霸座、霸鋪,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二審稿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運。

  不過,以權威立法來規制霸座,對象不宜局限於旅客,這是因為其他領域也會存在霸座現象,比如,上述女觀眾在劇院的行為。現實中,影院、劇場、體育場等都涉及對號入座,若不規制就可能有人霸座。

  旅客霸座與觀眾霸座性質相似,都屬於合同范圍內的違約行為,因此有必要統一納入法律規制,這既有利於保護公民的權利,也有利於維護公共場所秩序。希望現實中的有典型意義的個案能夠引起立法者關注。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