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工傷認定標准須與時俱進

馬滌明

2018年12月14日08:03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工傷認定標准須與時俱進

  對於“工作時間與工作崗位”的認定,應該與時俱進、科學合理地把握,及時完善有關制度,適應新的社會形勢

  許某在某保險公司工作,工作崗位是“醫療查勘定損崗”。2017年3月,許某在家中處理工作事宜時突發胸痛,經搶救無效於第二日死亡。事發后,所在單位向成都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認為,許某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不予認定。家屬訴至法院,法院撤銷了人社局的決定,判決其重新認定(12月13日《北京青年報》)。

  在家工作時傷亡算不算工傷,在這個問題上,用人單位、職工家屬和人社部門之所以存在爭議,主要在於各方對《工傷保險條例》中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存在不同的理解,即在家或其他不在單位的工作活動,是否符合條例中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情形。

  本案中許某在保險公司負責醫療查勘定損,由於險情可能隨時隨地出現,因此從事保險查勘工作具有不定時、不定位的特點。一旦出險,查勘定損人員必須盡快到達現場,之后還要及時整理相關証據、資料。如果是八小時以外接到險情報案,保險公司人員前往現場查勘定損后,就免不了要回到家裡整理相關資料,這個過程中若出現意外傷情或突發急病猝死,就無法免除“工作原因”,應視同工傷。

  事實上,在信息時代,很多職業、崗位的工作,都已不再局限在固定的工作崗位與時間。在家裡加班,外出休假、旅游時臨時接到工作任務就地處理單位工作事宜,已越來越常見。那麼,認定職工出現傷亡是否屬於工傷的關鍵詞,就應當為“是否在工作”。如果我們承認,現實中確實存在這樣的工作形式,就應進一步承認這種工作形式下“工作時間與工作崗位”內涵的變化。在這種語境下,社保部門對於“工作時間與工作崗位”的認定,應該與時俱進,科學合理地把握,及時完善有關制度,適應新的社會形勢。

  2018年5月間,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在家加班猝死是否屬於工傷”的問題,駁回了海南省海口市人社局的再審申請。最高法審查認為,職工為了單位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間,也應當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而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許某“在家工作”的情況,顯然符合最高法關於“職工為了單位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間,也應當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精神。法院撤銷成都市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撤銷四川省人社廳所作的行政復議決定,合情合理。而這個再次出現的人社部門敗訴的案例,更應成為類似職工傷亡事故中,認定是否屬於工傷(工亡)的一種樣本。

  近日,工信部正式發布了5G實驗頻譜分配方案,這被認為是中國5G時代正式來臨的一個標志。專家分析認為,5G時代的到來將深刻改變乃至顛覆傳統的工作方式,移動辦公和遠程辦公將擴展和滲透到更多領域。這種情況下,離開固定工作場所的“工作崗位”或許將越來越多。5G時代已經到來,工傷認定中“工作時間與工作崗位”的認定標准仍在原地踏步,無疑是不合時宜的,而立法層面則更應與時俱進。

(責編:董曉偉、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