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報:“低頭族”引發交通事故理應被追刑責

張新年

2018年12月07日07:55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低頭族”引發交通事故理應被追刑責

  近日,廣東省中山市第一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處一位行人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在大多數人普遍的認知中,認為行人以血肉之軀面對機動車時處於弱勢地位,在交通肇事中應以保護行人利益為主,故而該判決一經作出即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該事件的發生時間是2017年5月27日晚上8時左右,通過當時的監控視頻可以看到在廣州市中山火炬開發區中山六路的人行橫道線上,一名女子正闖紅燈過馬路,這時一輛摩托車向前行駛,撞倒了這名女子,摩托車司機和乘客也滑倒在地。從另一個角度的監控錄像看到,這名女子在闖紅燈時,竟然一直在看手機。當她看到摩托車駛來時,竟然試圖加速躲過,但最終還是導致了事故發生。

  面對這樣的事件,我們不能僅僅從人情的角度去認為行人是弱勢方,就應該去保護行人,我們更應該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這件事情的責任歸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顯然,該名闖紅燈女子,已是過錯違法在先。

  在該起事件中行人因為主觀原因(玩手機闖紅燈過馬路)造成了事故的發生,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該行人應該為該起事故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並且造成了摩托車乘客張某的死亡,達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關於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標准。

  可見,我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行人通過橫道應該遵守的規范以及法律責任,行人不是道路交通違法乃至交通肇事罪的法外主體,法院的判決不僅於法有據,而且對社會具有積極的教育和警示意義。

  在我國各地,行人闖紅燈橫穿馬路的現象屢見不鮮,雖然國家在立法上對行人過馬路的行為加以規范規制,地方多也對此出台了相應的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文件,交管部門也不斷加強行人文明出行的宣傳和引導力度。然而在現實中,毋庸諱言,在具體到處理交通事故實踐中,則是側重於保護行人,從而間接地助長了行人隨意橫穿馬路的不正之風。在“低頭族”玩手機過馬路的現象多發常見、頻頻引發交通事故的社會背景下,提高行人的違法成本,加大對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已迫在眉睫。

   (作者:張新年,系律師)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