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以司法公開提高理性求償意識

曹貢輝

2018年12月06日08:29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以司法公開提高理性求償意識

  引入質証程序,給予賠償爭議雙方平等參與機會,既暢通了社會對刑事賠償案件的了解渠道,又啟發了理性求償、公正賠償的法律意識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司法公開的意見》,提出了堅持主動公開、依法公開、及時公開、全面公開、實質公開5項原則、31條具體舉措,進一步深化司法公開工作,推動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更加成熟定型。同期,最高人民法院還公開發布了10件國家賠償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在向當事人公開刑事賠償的同時,也進一步向全社會吹響了深化司法公開的新號角。

  近年來,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司法公開,堅持將立案、庭審、執行、聽証、文書、審務等納入司法公開范圍,擴大公開覆蓋面,打造四大公開平台,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進一步規范了司法行為,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相比之下,刑事賠償司法公開起步較晚。過去,國家刑事賠償案件數量不多,但是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以后,刑事賠償案件的數量迅速增加,刑事賠償案件審理已經成為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刑事賠償具有民告官的色彩,容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因此,針對刑事賠償案件審理,我們要積極倡導司法公開,主動回應人民群眾對程序正義的新期待新要求。

  以司法公開促進賠償委員會查清案件事實。雖然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刪除了“依法不公開”的規定,但是在長時間形成的司法慣性下,“背對背”的書面審理方式仍佔據主要地位,在實踐中不質証、不爭辯,對查明案件事實極為不利。為解決這個問題,關鍵是賠償委員會要依法嚴格執行國家賠償案件証據規則和聽証質証程序,讓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及有關証人進行公開質証和公開辯論,聽取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陳述和申辯。要借助司法公開這個杠杆,撬動辦案水平的提高和司法公信力的整體提升。  

  以司法公開充分保障賠償請求人的基本權利。當前,隨著社會法治意識、權利意識被喚醒,賠償請求人不再僅僅滿足賠償了多少錢,還期待公開賠償案件裁判的過程、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然而,審理刑事國家賠償案件是一種決定程序、准訴訟程序,賠償請求人要求的回避、舉証、質証、辯護等權利都較難落到實處,與人民群眾對司法公開的需求還有較大差距。要把聽証、質証程序作為落實刑事賠償公開的“陽光工程”,加大保護賠償請求人對証據的知情權,負有賠償義務的賠償義務機關要承擔更多的舉証責任,確保聽証雙方有質証和申辯的權利,糾正“背靠背”審理模式帶來的信息不對稱,確保受侵害人獲得及時的司法救濟。

  以司法公開增強刑事賠償工作的透明性。有的地方擔憂刑事賠償案件社會關注程度高,一旦公開,難免會有各種猜測、猜疑。審判實踐告訴我們,越是這類刑事賠償案件,越需要體現司法的公開性和透明性,越需要讓謠言止於公開,以陽光賠償阻遏暗箱操作,進一步維護司法的公信力。刑事賠償程序作為一類非典型的訴訟程序,存在“賠償委員會+賠償辦”和“合議庭式”兩種模式,在人員結構、審理方式、決策方式等方面與典型訴訟程序存在諸多差異,當事人參與度較低、公開程度不足,程序正義體現不明顯。要善於把聽証、質証程序作為司法公開的重要渠道,既要對賠償人主體資格,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舉証責任的分配等進行公開辯論、質証,又要就刑事賠償的金額及構成、証據採信、法律適用等進行聽証,以處理過程和結果的公開贏得公平,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司法公正。

  以司法公開提高理性求償、公正賠償的法律意識。沒有司法公開程序,處於弱勢地位的賠償請求人往往認為法院的決定有失偏頗,質疑程序和結論公正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質証程序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規定》,把質証程序作為司法公開的重要方式進行了固定,明確了質証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目前各法院採用圓桌會議形式、法庭審理形式等進行公開質証,參與質証的除了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以外,還包括復議機關、証人、鑒定人、勘驗人等其他質証參與人。引入質証程序,給予賠償爭議雙方平等參與機會,既暢通了社會對刑事賠償案件的了解渠道,又啟發了理性求償、公正賠償的法律意識。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