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報:化解司乘沖突,多談規則少談素質

朱昌俊

2018年11月23日07:59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化解司乘沖突,多談規則少談素質

  公交車司乘沖突現象最近引發廣泛關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數據研究院發布“公交車司乘沖突引發刑事案件分析”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報告指出,糾紛起因多為車費、上下車地點等小事,合計佔比近六成﹔超五成案件發生在車輛行駛過程中,46.40%的案件有“緊急停車”情形﹔超半數案件有乘客攻擊司機的行為,更有近三成出現乘客搶奪車輛操縱裝置的情況。

  最高院發布的這份司法大數據報告,詳細統計和分析了公交車司乘沖突刑事案件中的種種情況,對人們更理性地看待公交車司乘沖突現象,有不小啟示。

  報告指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的公交車司乘沖突刑事案件共計223件。僅就絕對數量看,並不算大,但這並不能代表司乘沖突的全貌。因為現實中,很多司乘沖突並未進入司法程序,相當一部分當事人只是被批評教育,或者一方下車了就不了了之。不過,這更提醒人們,不能再用“小爭吵”“小摩擦”來看待日常化的司乘沖突現象。

  的確,這些糾紛的起源很多都是看似瑣屑的小問題,如報告顯示,糾紛起因多為車費、上下車地點等小事,合計佔比近六成。然而,38.68%的案件中有人員傷亡情況,與這種嚴重后果對應的是,90.57%的判決為有期徒刑,超八成被告人刑期在一年至五年,其中涉案罪名集中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傷害罪,合計佔比近七成。這樣的審理結果說明,司乘沖突不是一個簡單的道德問題、素質問題,而是極容易誘發公共安全事件的法律問題、規則問題。

  在前不久發生的重慶公交車墜江事故后,有網友援引其他一些地方的例子証明,將司乘沖突納入法律框架下進行嚴肅對待,在很大程度上已是國際通例。比如在香港地區,行車過程中和司機談話等分散司機注意力的行為都可能違法,香港的公交車上也有明確的提示語:滋擾車長乃刑事罪行。當然,中國內地對司乘沖突其實並不缺乏相應的法律約束,有大量案件最終以刑事案件處理,本身就是一種証明。

  但類似現象的高發、多發也說明,公交司機在駕駛過程中遭遇干擾是一個法律問題,且仍未內化為高度的社會共識。這次報告的數據就顯示,有超五成公交車司乘沖突刑案有乘客攻擊司機的行為。換言之,乘客攻擊正在駕駛狀態的司機,是直接危害公共安全,而不是一般的沖突、糾紛,很多人並未意識到這一點。甚至超七成案件發生在市內道路、路口、大橋、盤山路、高速等危險環境下,這足以說明其危險性。

  社會對司乘沖突的風險和其對應的法律后果認識不足,除了公共法律素養發育的滯后,也與法律介入這類糾紛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不夠有關。縱觀這些刑事案件,它們最終都與事情“鬧大”了,或者產生直接的危害有關。如攻擊司機(54.72%),搶奪車輛操縱裝置(27.36%),持刀威脅司機(2.83%),或造成直接的人員傷亡。但很多同樣具有危險性的行為由於並沒有造成可見的后果而被“輕縱”。不難想象,“入罪”門檻高,既增加了部分人的僥幸心理,也可能直接影響到社會對司乘沖突法律性質的認識。因此,目前法律界有聲音提出,可考慮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

  新增罪名是否確有必要,這值得嚴肅討論﹔要減少司乘沖突及其可能帶來的嚴重后果,也有其他工作可做,如考慮在駕駛室設立安全隔離,強化司機在遭遇沖突時的處置規范,以及為乘客出面制止設立責任兜底保障,等等。但是,要從根本上減少司乘沖突,應當多談談法律和規則,讓“公交車司機不受侵犯”深入人心,而不是將此現象泛道德化為個人素質偏差,批評教育了事。

   (作者:朱昌俊,系媒體評論員)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