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包間費是否霸王條款當有定論

許 輝

2018年11月14日08:36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包間費是否霸王條款當有定論

  提供包間是經營者迎合顧客需要、在市場競爭中能夠立足所需,好的消費環境必定具有更好的競爭力,但不能將這一競爭投資成本轉嫁給消費者

  早在2014年11月,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就聯合頒布了《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這意味著最低消費問題有了明確的約束。但記者近日調查發現,辦法出台近4年來,餐館違規設置最低消費現象依然較為普遍。此外,一些餐館雖然取消了最低消費,但取而代之的是收取其他各式各樣的包間費用,名目繁多(11月13日《工人日報》)。

  餐館不得設置最低消費已成共識,可包間費又成了不少餐飲經營者推出的收費項目。盡管包間費的存在對各地消費者來說都不陌生,可真正從內心接受包間費的消費者並不多﹔反之,認為包間費只是最低消費衍生產品的大有人在,多認為應當禁止為好。

  也有專家認為,餐飲行業屬市場調節定價,在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商家可以自行確定收費方式,可以適當收取包間費、茶位費和服務費等費用,隻要定價公平合理並盡到主動、充分、准確告知義務即可。可筆者認為這一說法值得推敲,照此推理,商家設置最低消費也屬於市場調節定價范疇,也可主動、充分、准確告知消費者,可法律法規為什麼又要禁止設置最低消費呢?其根本原因在於設置最低消費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這是法律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所確定的紅線。

  在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出台上述辦法之前,2013年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就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否則其內容無效。隨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規定,消費者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這些規定為禁止餐館設置最低消費等霸王條款提供了基本的法律遵循。

  包間費是否允許存在,有關方面有必要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關於霸王條款的規定進一步細化,即商家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情形包括哪些。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曾就依法維護消費者權益答記者問時,列舉了包括“包間最低消費”“預付卡一經售出概不退款”“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貨”等幾項,可包間費是否也屬於此列並無權威表述。提供包間是經營者迎合顧客需要、在市場競爭中能夠立足所需,好的消費環境必定具有更好的競爭力,但不能將這一競爭投資成本轉嫁給消費者。從包間費與包間最低消費給消費者所帶來的消費體驗來看,二者並無本質區別,都是對消費者的消費行為進行限制,有必要明確予以禁止。消費者遇到類似情況既可以向行政機關投訴舉報維權,也可以通過訴訟方式確認無效,消費者協會還可通過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為不特定的眾多消費者維權撐腰。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