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電商訴差評師案具有警示意義

何勇海

2018年11月13日08:25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電商訴差評師案具有警示意義

  那些唯利是圖的差評師,以惡意差評逼迫商家收買他們,從中牟取利益,是一種嚴重的越界行為,是對商家合法權益的侵犯

  不給錢,就差評?曾在網絡上濫用評價權利的杜某、邱某、張某三人,在遭到刑事制裁后,又面臨著來自電商平台的民事追責。11月8日,全國首例電商平台訴差評師案在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全程進行網絡直播——阿裡巴巴以侵權為由,將上述三名利用惡意差評敲詐商家、已被刑事判決的差評師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賠償1元,並在淘寶網主頁賠禮道歉(11月9日《法制日報》)。

  我們首先要承認,對賣家所提供的商品、服務給予好評、中評和差評,這本身就是買家的一種基本權利。具體到客觀公允的差評,它代表了消費者的一些不滿,有助於商家改進不足,誠信經營,用優質產品與服務來贏得消費者信賴,也有助於電商平台依據這類証據,規范商家的經營行為,乃至對商家予以一定懲罰,淨化平台的營商環境。從這個角度說,商家要求平台刪除差評、保留好評,乃至於對差評買家予以電話騷擾、恐嚇威脅、人身攻擊等做法,都是極其錯誤乃至違法的。

  當然,保護消費者的差評權,並不意味著消費者行使差評權就可以沒有限度。人上一百,形形色色,眾口難調,商家面對數量眾多的消費者,即便商品質量合格,服務優質,也不可能滿足所有人的喜好。那麼,商家要求消費者對他們的評價客觀公允,便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而那些唯利是圖的差評師,以惡意差評逼迫商家收買他們,從中謀取利益,是一種嚴重的越界行為,是對商家合法權益的侵犯,損害了電商平台數據評價體系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也是對廣大消費者的誤導。

  因此,一方面,要打擊那些或明或暗地阻止消費者行使差評權,對差評買家打擊報復等行為,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另一方面,也要打擊同行之間的惡意差評,詆毀污蔑競爭對手,以及一些消費者和差評師為牟取私利,以惡意差評敲詐勒索商家。前者——抵制差評,早就引起了輿論與相關部門的關注,且在探索一些對策﹔后者——惡意差評,也應引起足夠的警覺與治理。

  全國首例電商平台訴差評師案的開庭,警示那些職業差評師及廣大網購消費者,在網絡交易活動中要遵守行為邊界,行使評價權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作出公平公正的誠實評價。若向評價系統寫惡意差評,極可能得不償失,既遭刑事制裁,又被民事追責。比如上述案例中的杜某、邱某、張某三人,以惡意差評敲詐勒索5位商家,每筆600元至8800元不等,共計兩萬余元,先被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緩刑,並處罰金,后又被阿裡以侵權為由訴至法院,真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

  或許有人要說,惡意差評與非惡意差評還真不好區別認定。確實,抵制差評的証據好掌握、好認定,惡意差評則不好認定,除非有証據証明買家採用了謾罵、侮辱、人身攻擊的語言對商家作出評價,故意借機誹謗、抵毀,才有侵權成立的可能。這就需要商家及時判斷消費者的評價是否客觀公允,及時收集証據,及時向電商平台反饋,情況嚴重時還可報警處理,也可選擇“法庭上見”。遇到惡意差評要挾不妥協,才是對自己負責,對消費者負責。

(責編:董曉偉、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