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要不要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

斯涵涵

2018年11月12日07:14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要不要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11月9日舉辦第十一期“案例大講壇”,以“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等案例為樣本,就對正在駕駛公交車的司機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如何認定法律責任、如何預防等問題展開研討。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雲騰建議,今后需進一步完善制度和法律,針對乘客此類行為可考慮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將採用威脅、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駕駛公共交通工具駕駛人員的人身權,強行干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駛,或搶奪方向盤威脅公共安全等行為納入其中。

近段時間,重慶萬州發生的公交車墜江事故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當事女乘客與司機互毆導致車輛失控墜江,釀成十余人殞命的悲劇。事件造成了十分嚴重的社會影響,教訓十分深刻。據報道,此次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發生之前,各地發生過多起乘客搶奪公交車司機方向盤,或毆打行駛車輛上的司機的惡性案件,最終的判處大都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量刑點,雖然都判處了刑期,但大都又會以“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的方式終結。

在此背景下,為厘清公交車駕駛員和乘客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行為責任分配等問題,加大對以危險方法妨礙公交車輛、地鐵車輛司機正常駕駛的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十分必要而迫切。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公交車是最普通的大眾運輸工具,乘客眾多,公交車司機身系一車乘客的安危,責任重大,但以往法律條文沒有特別強調這一點,此次若將採用威脅、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駕駛公共交通工具駕駛人員的人身權﹔強行干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駛,或搶奪方向盤威脅公共安全等行為納入“妨害安全駕駛罪”,都將填補法規盲點,乃實事求是地完善制度,完善法律之舉。

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猶如一個引子,引爆了一系列打罵公交車司機、拖拽方向盤的新聞,可見一些人毫無規則意識與公德意識,因為一己之私便將他人生命和公共利益置於危險之中,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可利用法律的明示性、強制性來警誡、懲處這些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行為。讓人們知道,毆打司機也直接威脅了公共安全,要追究其法律責任,在橋梁隧道、高速公路、人員密集區等實施上述行為的,要從重處罰等,罪責相當,讓這些打罵司機的人為自己無知無畏無恥行為買單。

當然,“妨害安全駕駛罪”如何定罪量刑和細化落實, 主管部門還應在充分探討、科學論証的前提下,盡快制定相關司法解釋或意見,進一步明確入罪標准、量刑的檔次以指導法官裁判,以便更規范、更精准、更公平地化解此類公共安全矛盾。

保護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如同樹立了一道法制安全“護欄”,在此基礎上要不斷完善和提升。首先要加大立法,落實法規,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行為進行嚴懲,嚴厲遏制公共交通工具上的違法行為﹔其次要強化公交車上的安全裝置,例如加裝司乘隔離裝置、依托互聯網大數據的信息技術,實時監控公交車內的情況,與公安機關加強通聯,完善駕駛室功能等措施,讓行駛安全更有保証﹔再次,要增強法制宣傳力度,呼吁社會公眾自覺遵守公交車行車的規矩。

要讓廣大乘客都知道,坐過站不可以隨時停車、不能打罵司機、打罵司機會害人害己,將受到法律懲處等乘車規則及違規后果,倡導尊重司機、寬容平和的社會氣氛,讓乘客心中樹立規則與道德的紅線,並保護和激發公眾尤其是乘客見義勇為的美德,營造安全有序、公正和諧的社會空間,多管齊下,將公共交通安全事故發生率降至最低。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