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公眾號失實,“緊箍咒”不能缺失

高揚

2018年11月02日08:42  來源:檢察日報
 

10月29日,廣西全州縣法院開庭審理一起微信公眾號發布不實報道侵害名譽案。今年6月8日,“桂林頭條”發了一篇文章,稱全州一老人挑菜上公交車被連人帶菜“扔”下車。后經調查發現,公交車司機實際上是做好事,在公交車到終點站后幫老人卸貨。事后,公交車司機訴至法院。最終經法院調解,雙方簽署民事調解書,“桂林頭條”承諾在11月30日前,連續7日發布對原告的致歉聲明,並賠償1元錢(11月1日《南國早報》)。

公交車司機因一條不實報道被網友辱罵,陷入輿論漩渦,對其名譽造成不良影響。幸運的是,經過各方努力,最終找到了事件中的老人,澄清了事實,還公交車司機以清白。至此,公交車司機和“桂林頭條”之間的“恩怨”或可終結,但對於公眾號發布失實報道背后存在的一些法律問題,卻不能不深思。

如今,公眾號的數量之多、信息傳播速度之快、傳播量之大、在讀者中產生的影響之大,已毋庸贅言。可以說,越來越多的公眾號承擔著信息傳播的重要角色,有些公眾號甚至進軍新聞信息領域,當起了“小編”。伴隨著公眾號的異軍突起,與之相關的一些侵權問題屢屢發生,其中最多的,莫過於因報道失實而引發的侵權糾紛。

為規范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行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下稱《規定》)要求,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網站、公眾號、微博等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從事新聞採編活動,應當具備新聞採編人員職業資格,持有新聞記者証。《規定》的出台讓互聯網領域的新聞信息傳播有了一定的約束,但《規定》側重於對新聞信息傳播主體的許可和監管,對於新聞信息本身應當具備的一些基本要素,以及這些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的主體和從業人員應堅守的界限並未涉及。此外,由於公眾號的申請門檻本身較低,提供身份証號就能申請,對於那些未經許可發布、轉載新聞信息的公眾號,打擊和監管手法必須充分到位。

真實性是新聞的第一生命。在傳統媒體領域,無論是新聞單位還是新聞採編從業人員都應當對新聞的真實性負責。對於報紙、期刊刊載虛假、失實報道的,有關出版單位不僅需要公開消除影響還要賠禮道歉。在互聯網領域,這些規范和約束同樣不該缺位。

新聞的嚴肅也在於其真實。隨著時代的發展變遷,從事新聞信息傳播的主體可以不斷擴大,形式也可以多樣化,但無論怎樣變化,對新聞的真實性負責這一原則不能變。讀者的新聞閱讀習慣正在發生變化,互聯網新聞信息成為他們獲取新聞的重要來源,保証新聞真實,是對讀者的負責,也是對自己的一種保護。而對於互聯網領域的新聞信息傳播行為,在平台自我監管失靈時,監管部門的有效監督措施卻不應缺位。

(責編:董曉偉、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