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立法禁止霸座作用更積極

馮海寧

2018年10月11日09:00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立法禁止霸座作用更積極

  條例非常直白地表明禁止霸座,無論乘客文化程度高低,都能理解霸座是一種法律禁止的行為。法律的指向性更明確、更精准

  針對頻頻出現的火車“霸座”現象,廣東出台規定聯合懲戒,不再只是耐心勸導。10月9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廣東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已獲省人大常委會通過,自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旅客應當按照車票載明的座位乘車,不得強佔他人座位(10月10日《信息時報》)。

  霸座既是一個道德問題,也是一個法律問題。所以,我們不僅要從道德層面譴責霸座者,也要從法律層面約束霸座行為,以維護乘車秩序。然而,現行法律法規對霸座規定仍然比較模糊。而廣東省率先在全國從立法層面明確禁止霸座,有望收到更明顯的效果。

  雖說現行多部法律法規可用來約束霸座行為,比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擾亂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為,可以拘留並罰款。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另外,霸座行為也符合《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雖然有關方面可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懲罰霸座者,但要看到,這些法規並沒有明確禁止霸座,而模糊的法律規定對某些人起不到指引、教育等作用,甚至不排除霸座者強詞奪理地狡辯:法律並沒有明確禁止霸座,“法無禁止即可為”,那麼法律的社會效果就會打折扣。

  而廣東上述《條例》明確,旅客應當按照車票載明的座位乘車,不得強佔他人座位。也就是說,條例非常直白地表明禁止霸座,無論乘客文化程度高低,都能理解霸座是一種法律禁止的行為。法律的指向性更明確、更精准。如此一來,就能起到預防霸座的作用。

  《條例》還明確了相關機制和罰則,即鐵路公安機關和地方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鐵路治安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和預警防范、執勤聯動、應急處置等機制,依法制止、查處違反鐵路治安管理的行為。對霸座等行為,有關部門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法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很多法律規定比較模糊,其優點是對很多相似行為都可以進行約束,也能避免法律滯后,但也有弊端,即指向性不是很明確,那麼有人對法律規定的理解就會有偏差,法律對社會的指引、評價、教育等作用就會受影響。所以,立法趨勢必然是法律規定越來越詳細、越來越精准,指向越來越明確。

  廣東立法機構把霸座行為明確寫入《條例》,究竟是早就有的考慮還是因為最近幾個月頻現霸座,我們不得而知。如果屬於前者,說明立法者考慮比較周全或者說很有預見性﹔如果屬於后者,說明立法者很關注現實中的新現象、新問題,快速調整法規草案的意識也比較強。另外,《條例》禁止在鐵路線路上飛行無人駕駛航空器,也反映出立法者關注新事物。筆者以為,雖然社會變化很快,法律的滯后性往往不可避免,但如果立法者考慮問題全面,高度關注相關領域的新變化,還是能減少或者避免法律滯后性的。可見,立法是一項考驗智慧的工作。

  需要指出的是,對於霸座行為不能止於事后懲罰,盡管列入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或者拘留、罰款有一定警示教育作用,但事前、事中的措施不可缺少。比如,在購票、訂票環節應當重點提醒乘客霸座行為違法﹔在事中,必要時也可以對霸座者採取強制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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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待出現蝴蝶效應

  治理霸座不能僅靠一個地方或行業單打獨斗,而是需要從國家層面或者各地積極跟進,形成齊心合力的共治社會氛圍。因而既希望廣東鐵路部門認真抓好管理條例的落實工作,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更期待此舉能引發蝴蝶效應,全國各地能主動做到學習借鑒,出台專門法規,使霸座等行為成為眾矢之的,從而減少和杜絕霸座行為的發生,達到從源頭治理的目的。

  江蘇 陸敬平  

(責編:董曉偉、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