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不能讓“官賴”破壞黨和政府形象

丁建庭

2018年09月21日08:30  來源:南方日報
 

36名公務員,共涉執行案件96件、執行標的額高達3.04億元,這是截至今年8月溫州樂清市的“官賴”情況。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近年來,樂清市公職人員涉執行的案件日漸增多,給社會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嚴重破壞政府和公職人員的形象。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俗稱“老賴”。而“老賴”中具有公職身份的人,又被稱為“官賴”。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是一種基本的社會公德和法律規則。但一些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惡意拖欠金融欠款。這些人之所以欠債不還,對法院生效判決置若罔聞,很大程度上還是源於“法不加於尊”的特權思想,總以為法院執行對官員不會動真格,自己是“老虎屁股摸不得”。另外,就是有些單位和“官賴”沆瀣一氣,共同逃避法院執行。例如,法院在執行時通常會對“官賴”工資進行扣留、提取,部分案件還會凍結其住房公積金,但一些單位拒不配合,或故意拖延操作,甚至存在單位換工資卡或打款到“官賴”親屬賬戶的現象。

古人雲:“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對於公職人員來說,更應該把誠信作為為人為官的基本信條。一旦成為“官賴”,影響的將不止是個人形象,還有背后的整個公務員群體。所以,對於“官賴”必須從嚴打擊、從重處理,絕不能讓他們破壞黨和政府形象。針對“老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指出,要限制包括坐飛機、乘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購買不動產、旅游、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一系列高消費行為。懲治“官賴”,首先就要適用一般“老賴”的限制手段。這是最起碼的要求,該曝光就要果斷曝光,該向單位通報就要及時通報,法院執行部門切不可礙於公職人員的身份,對“官賴”高舉輕放。否則,不僅無法彰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權威,更會進一步助長“官賴”的特權思想。

其實,“官賴”的問題遠比一般“老賴”嚴重。眾所周知,我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處分條例》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而一些公職人員最后成了“官賴”,就是因為違規做生意、買房、買車,或利用職務身份向相關企業強制借款,或利用上下級關系強制擔保欠錢不還,甚至挪用公款投資。許多已經不單單是不執行法院判決的問題了,背后還存在著違規違紀問題。因此,對於“官賴”不僅要限定高消費,還要深挖有沒有違規違紀問題,以及在個人重大事項申報中是否有欺騙組織的行為。而懲治“官賴”也不僅僅是法院一家之事,“官賴”所在單位、紀檢監察部門、組織部門、政法部門需共同行動、同向發力,敦促公職人員積極履行生效文書義務,引領社會誠信,避免不良后果。

近年來,許多地方都自曝“官賴”,在實踐中也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執行辦法。比如,溫州鹿城區人民法院集中約談“官賴”,對集中約談后仍不主動履行的採取一律限制高消費,一律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出入境、予以拘留或罰款處罰等“五個一律”措施﹔再比如,衡陽市和懷化市麻陽縣,對不能自覺償還貸款的公職人員,實行“三停”政策,即停崗、停職、停薪。實踐証明,隻要敢於動真碰硬,就能想出好辦法,化被動為主動,讓“官賴”自覺履行法院判決。

黨紀國法對公職人員要求更高,對待“官賴”必須嚴懲,不能讓其破壞黨和政府形象。

(責編:董曉偉、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