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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副區長命喪“男友家暴”引深思

蔣萌

2018年09月14日14:17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女副區長命喪“男友家暴”引深思

背景:去年10月22日晚,曾任四川廣安市政協常委、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政府副區長的黎某被男友林某襲擊后重傷入院搶救。當月27日,黎某因顱腦重度損傷,搶救無效死亡。據悉,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於2018年9月21日開庭審理此案。

新京報發表戴先任的觀點:黎某年僅41歲就當上了副區長,享受正處級待遇,知情人回憶,她“工作很有一套”,就是這樣一位女強人,卻死在家庭暴力之下,強烈反差不由讓人唏噓不已。黎某與林某同居三年,而同居關系也被納入了家暴犯罪適用范圍。黎某的男友林某有家暴史,他至少離過兩次婚,兩任妻子都被其長期家暴,最終忍無可忍離婚。但他善於包裝,把自己包裝成慈善家。據黎某的生前好友透露,林某是以“無恥的非法手段”逼迫黎某和他確認了戀愛關系。而在確認戀愛關系后,林某還多次找黎某借錢。黎某要分手,林某以“殺你全家”相威脅。林某多次對黎某施暴,甚至當著黎某多位親人的面將黎某打傷。有網友認為林某手上可能掌握了黎某的什麼“短處”,從報道來看,此質疑沒有証據。現實中,一些在職場風生水起的女強人,在家中卻屈服於家庭暴力的並不鮮見。家暴受害者往往好面子、顧形象,他們也怕家裡人受到牽連,所以選擇忍氣吞聲,誰知道,忍氣吞聲隻會換來家暴者的得寸進尺、肆無忌憚,最終更可能讓受害者受到更長久、更大的傷害甚至釀成不可挽回的悲劇。副區長被家暴致死,再次敲響了家暴警鐘。這也讓人看到不論是家庭主婦還是風光無限的女強人,都可能生活在家暴陰影之下。對此,更有必要加強普法宣傳,要讓更多家暴受害者能夠拿起法律的武器維權,要讓更多人包括家暴施加者及受害者都能認識到家暴的危害性與違法性,不要繼續做家暴中的弱者。對於受害者來說,更應勇於維權,奮力掙脫家暴魔爪。而相關部門、受害者親友及全社會,都要積極幫助家暴受害者擺脫家庭暴力的傷害,對家暴說不,不要等到釀成悲劇后追悔莫及。

小蔣隨想:這起悲劇帶來幾點啟示。一是,越是有一定社會地位的人,越可能羞於啟齒遭受家暴,擔心影響形象和事業,隱忍的后果難言樂觀。二是,雖然人們的思想較過去開明,但對未婚同居,某些旁人還是有可能竊竊私語,這可能加重當事人的心理負擔,使抉擇更為舉棋不定。三是,盡管《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但在實際操作中,保護措施恐有不足。比如,受熱議的“人身安全保護令”,被定義為“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保護令”還規定,生效后15日內,當事人沒有提出離婚訴訟,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自動失效。換言之,如果沒有婚姻關系,沒法向法院申請這種保護。本案的受害人黎某受到“殺你全家”的威脅,卻拿林某沒有辦法,無法擺脫林某的糾纏與毆打,最終發生悲劇,令人噓唏。而從另一角度看,就算黎某生前想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是不是會面臨“沒有資格”?理性地說,未婚同居是當事人的私事,這種狀態背后的原因可能很復雜,旁人不應將此泛道德化。同時,未婚同居無法獲得法律對“夫妻權益”的保障,這也是當事人應當警醒的。不過,當事人作為公民的其他各項合法權益,法律必須確保,這一點絕不能動搖。結合現有法律,加害人實施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沒有婚姻關系的一方對另一方“死纏爛打”,對人身構成嚴重威脅隱患,是否也應允許申請類似的人身安全保護?遏制家庭暴力(包括婚前與非婚暴力),需要當事人更有勇氣,離不開社會理解支持,更有賴於法治更加完善。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 。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 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

(責編:王倩、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