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觀點

人民日報人民要論:中國是推動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重要力量

吳漢東
2018年09月14日05:56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小字號

  內容提要:今年以來,美國指責中國存在“強制性技術轉讓”問題,並單方面挑起對中國的貿易戰。保護知識產權是中國一以貫之的鮮明立場,美國對中國保護知識產權不力的指責與事實不符。美國的做法是出於一己之私,也給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帶來消極影響。目前國際上通行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是國際經貿領域經過多年實踐形成的法律秩序。盡管這一體制還存在不盡完美、不盡合理之處,但在推進經濟全球化和維系知識產權國際秩序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各締約方應致力於改革完善這一體制,使其更加公平公正,不應為了自身的狹隘利益而棄之不顧。今后,中國將更加重視知識產權保護,並為完善知識產權全球治理作出積極貢獻。

    

  今年以來,美國單方面挑起對中國的貿易戰,不僅對來自中國的商品加征關稅,還公布所謂“301調查報告”,指責中國實施了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不公平貿易”做法。美國拿出這種不符合客觀事實的依據作口實,與其對中國保護知識產權法律和實踐的誤讀誤判有關,從更深層次看則與美國隻考慮自身利益的狹隘立場有關。

  保護知識產權是中國的一貫主張

  中國早在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前后,就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章和司法解釋進行了修訂,使得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在立法精神、權利內容、保護標准、法律救濟手段等方面實現了與國際通行規則的一致。這些規則包括《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及世界貿易組織投資規則、貿易規則等。這充分體現了中國開放的胸襟和自覺的擔當。

  應當明確的是,當前國際社會並沒有形成技術轉讓的多邊規則。即便如此,中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仍作出承諾,政府審批外商投資不以技術轉讓為前提。但對於合資雙方的自主合作行為,政府則不加干預。中國相關法律中沒有任何強制性技術轉讓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對技術轉讓協議有技術使用費、協議期限、期滿后技術繼續使用以及雙方對等交換改進技術等約束性條款,但並無強制外國企業必須將其技術轉讓給中國企業的規定。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在技術進口合同有效期內,改進技術的成果屬於改進方。根據誰創造誰享有的原則,改進方對改進技術成果享有權益的條款無可指摘,況且這裡的改進方可以是技術出讓方,也可以是技術受讓方,也可能是協議雙方。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是技術進口合同的限制性條款,諸如不得限制受讓人改進讓與人提供的技術或者限制受讓人使用所改進的技術,不得限制受讓人從其他來源獲得與讓與人提供的技術類似的技術或者與其競爭的技術等。這些都是國際技術轉讓的通例,不涉及強制性技術轉讓問題。

  中國政府和司法部門嚴格履行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稱得上是世界貿易組織中的模范生。10多年來,中國知識產權保護不斷加強,營商環境明顯改善。早在2008年6月,中國就發布《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專門作出實行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制度的戰略部署。在法律制度建設方面,相繼對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進行修訂,構建了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和中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為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司法體系建設方面,中國分別在北京、上海、廣州成立知識產權法院,並在15個城市設立知識產權法庭,“三審合一”在全國法院普遍推行,促進了知識產權案件裁判標准、尺度的統一和質量提升。特別是在過去5年中,全國法院審結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近80萬件。在行政執法方面,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產權局,加強執法力量,加大執法力度,建立了行政聯合執法、跨區域執法協作機制。可以說,知識產權大保護、嚴保護、快保護、同保護的格局已基本形成。2018年,國務院發布《關於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強調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嚴厲打擊侵權假冒行為,加大對外商投資企業反映較多的侵犯商業秘密、商標惡意搶注和商業標識混淆不正當競爭、專利侵權假冒、網絡盜版侵權等知識產權侵權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重申外商投資過程中技術合作的條件由投資各方議定,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技術轉讓。

  可以看出,保護知識產權是中國政府一以貫之的鮮明立場。在涉外投資活動中,中國並沒有通過法律政策規定和行政審批程序來實施強制技術轉讓。至於一些企業或個人的技術轉讓,屬於正常商業行為,是市場主體意思自治的表現。如果這些行為涉及知識產權爭議,也是個案問題,理應交由相關司法機關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裁決。美國對中國保護知識產權不力的指責與事實不符。

  單邊主義做法不利於知識產權全球治理

  美國單方面挑起貿易爭端,主要依據其國內法《1974年貿易法》和《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啟動所謂“301調查”和“特別301”調查。其中,“301調查”涉及一切“不公平貿易”做法,“特別301調查”則是關於知識產權的專門調查。這些調查報告往往強調美國利益的實現,並不客觀公正,而美國政府就依此來判斷外國的政策和行為是否損害其貿易利益,並決定是否採取制裁措施。一旦與其他國家發生知識產權方面的沖突,在世界貿易組織成立之前,美國以其國內法為依據實施單邊制裁﹔在世界貿易組織成立之后,美國在多數情況下訴諸世界貿易組織的多邊爭端解決機制加以解決。

  近年來,一些國家單邊主義、貿易保護主義抬頭,成為影響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消極因素。目前國際上通行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是國際經貿領域經過多年實踐形成的法律秩序,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規則與國際貿易規則、國際投資規則一起構成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規則。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以《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為中心,具有兩個特點:一是保護規則的一致性。根據國際公約的“最低保護標准”原則,各締約方在其國內法中提供的知識產權保護不能低於公約規定的最低標准。“最低保護標准”就是一種一致性標准,涉及知識產權對象、取得、內容以至保護等基本規范。正是這一原則的普遍適用,促進了國際上知識產權一體保護格局的形成。二是爭端解決機制的約束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了磋商、斡旋、裁定、上訴、執行的糾紛調處程序。凡是締約方發生知識產權糾紛,雙方應先行磋商或請第三方斡旋﹔磋商或斡旋不成,可以申請專家小組裁定﹔對專家裁定不服,可以請求上訴機構作出終局裁定﹔一旦作出最終裁定,雙方必須服從。這一規則說明,任何締約方都必須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處理知識產權糾紛,而不能採取單邊主義的貿易報復。

  近40年來,在中美經貿關系發展中,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爭議時有出現。在2001年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前,中美也曾發生多次知識產權沖突,但最終都達成了協議。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中美之間所發生的知識產權糾紛大多通過磋商解決,磋商不成則提交世界貿易組織裁定。但今年3月以來,美國直接採取貿易報復舉動。這種拋棄爭端解決機制的單邊主義做法,背離了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精神,令國際社會十分失望。

  美國和中國分別是世界上最大的發達國家和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科技和知識產權等方面都處於不同發展階段。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從國際規則的遵循者、追隨者逐步變為參與者、推動者,為國際社會不斷作出積極貢獻。美國一直標榜自己是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產權一體化進程的引領者、主導者,時至今日卻出於一己之私,屢屢成為國際規則的破壞者。這不僅影響到相關國際規則的有效性和權威性,也給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制帶來極大的不確定性。

  中國將繼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國際合作

  美國媒體也承認,美國對華“301調查”的目的並不止於貿易爭端本身。美國將以創新為基礎的知識產權視為其競爭優勢和核心利益,以所謂強制性技術轉讓、侵犯商業秘密等為借口挑起爭端,說明知識產權背后的高新技術主導權已成為國際競爭的焦點。面對國際形勢的復雜變化和自身發展的內在需求,中國積極推動更高水平的對外開放,全面深化改革,著力實現創新發展,實施更加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並積極推動相關國際合作。

  維護世界貿易組織多邊機制。全球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應由各國共商、共建、共享。以世界貿易組織為主導的國際貿易體系和以《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為中心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制,盡管還存在不盡完美、不盡合理之處,但在推進經濟全球化和維系知識產權國際秩序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各締約方應致力於改革完善這一體制,使其更加公平公正,不應為了自身的狹隘利益而棄之不顧。中國在知識產權領域始終堅持求同存異、合作共贏,發揮國際體系參與者、建設者、貢獻者的重要作用,維護世界貿易組織的多邊機制,推動構建開放包容、公正合理的知識產權國際規則,努力為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作出貢獻。

  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已經開啟。知識產權在一國經濟社會發展中具有重要戰略地位,高水平、高質量、高效益的自主知識產權是創新能力提升、創新成果產出、創新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也是衡量國家綜合實力和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標准。中國發展知識產權事業,必須貫徹落實創新發展理念,堅持獨立自主、自強不息。要更加重視關鍵核心技術等“國之重器”的創新發展,掌握自主知識產權,以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科技發展主動權。

  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中國正在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保護知識產權不僅是中國擴大開放和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需要,也是中國經濟實現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的需要。中國將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營造更加公平、更有吸引力的投資環境,實現以高水平開放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作者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名譽主任、教授)


  《 人民日報 》( 2018年09月14日 07 版)

(責編:馮粒、黃策輿)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