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紀檢監察報:對匿名誣告說“不”!

米博華

2018年09月10日08:14  
 

“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將有關誣告陷害條款由原條例的組織紀律部分調整到現在的政治紀律部分,並對這一條款進行了補充、完善,在黨員干部中引起不小反響。隨著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推進,需要制度供給不斷跟進、作出更有針對性的規定,其中一個方面就是對匿名誣告、陷害造謠,要堅決說“不”。

實行舉報制度,目的是為了加強對黨員干部的監督。多年以來,這種形式的監督在反腐敗斗爭中發揮著很大作用。不少大案要案正是通過舉報而獲得重要線索並取得突破的。但與此同時,在一些地區和單位也出現了誣告、造謠、中傷、陷害、抹黑等問題。出於險惡用心、使用卑劣手段的誣告陷害,不僅導致一些清白的當事人受到傷害,還對正風反腐有序推進形成了干擾,甚至於有的單位被層出不窮的誣告、造謠弄得烏煙瘴氣。

此類歪風有不同表現。從動機上說,有的人為了發泄個人怨氣,給別人編造丑聞﹔有的人在涉及個人利益的事項上為了獲得競爭優勢,就不擇手段對他人進行匿名誣告﹔有的人害怕貪腐行為東窗事發,編造虛假舉報意圖轉移組織的視線﹔有的人嫉妒同事取得成績,散布不實消息對其詆毀中傷……

從手段上說,有的無中生有,捕風捉影﹔有的張冠李戴,移花接木﹔有的捏造事實,偽造証據﹔有的顛倒黑白,混淆是非……

從后果來說,造謠中傷給當事人帶來極大心理陰影甚至身體上的創傷,這種傷害甚至是終生難以痊愈的。誣告陷害還給一些地方、單位的正常工作造成極大干擾,導致人心惶惶、管理失序。

舉報,無疑是強化監督的利器。為了消除舉報人顧慮,使舉報更有效,必須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這沒有任何問題。但,這絕不意味著舉報者可以不負責任地肆意妄為。恰恰相反,正因為舉報具有政治、政策、法律的屬性,所以必須依法依規、慎之又慎﹔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紀律和法律責任。問題的關鍵是,一方面,既不能把合規合紀合法的舉報看成是誣告污損,另一方面,也不能借舉報的名義造謠中傷。

什麼是舉報,怎樣舉報,什麼問題合適舉報,通過什麼途徑舉報,怎樣回應舉報等,這涉及一系列紀律和法律問題。有制度和章程文本在,可以細讀研究,這裡不展開說。

需要強調的是,對誣告造謠、有意陷害的問題,各級黨組織要認真加以糾正和防范。最直接的是看動機,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應該是維護黨的利益、國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集體的利益,有利於捍衛法治、推進反腐、伸張正義,而決不允許某些人以舉報為名用來圖私利、泄私憤、徇私情。同時,還要講規矩。不能認為動機不錯,就可以捕風捉影、添油加醋、妄加揣測、以訛傳訛。反映問題,必須有事實依據或可靠線索。尤其作為黨員來說,向黨組織反映問題,是極其嚴肅的政治行為,對當事人和對自己都是非同小可的事。還有,就是黨組織應該以對黨員干部高度負責的態度,處理好有關聲譽和信任問題。這方面,要按照習近平總書記要求,堅持“三個區分開來”,作出准確判斷、正確甄別。發現誣告等問題,應當及時為被誣陷的黨員干部澄清事實,通過一定方式消除負面影響,幫助當事人卸下思想包袱。

隨著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深入,更加需要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為那些銳意改革、勇於擔當、敢得罪人的黨員干部提供舞台和支持。同樣重要的是,對匿名誣告等行為也要高懸紀律和法律之劍,依紀依法嚴肅整飭,這同樣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題中應有之義。

(責編:董曉偉、黃策輿)